疫情受阻,导致船无法靠泊,产生的滞留费用谁承担

chenchuang
我们是散装船,已经到港4天了,但是由于之前拥堵,现在又因为疫情不让靠,这滞留费用谁来承担。
2021-01-21 4664阅读
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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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根据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商业条款》(Incoterms),滞留费用通常是由货物买方(进口商)承担的。然而,由于疫情的特殊情况,滞留费用的承担可能会因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关于滞留费用的责任和分担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了由卖方承担滞留费用的责任,那么卖方应该承担滞留费用。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滞留费用由买方承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疫情导致船无法靠泊,当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费用的分担。

建议您与对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滞留费用的问题,并参考合同条款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如果您对具体情况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行业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3-07-05
追问:
  • domenic
    货物到港四天因为滞留费的问题处在争执当中导致客户无法提货的话,那么是要及时相处解决的方案的,防止继续产生不必要的滞留费用。那么首先就是要将这批货物拖到免费的堆场暂时存放的,还有就是要积极联系船公司协商处理这件事情,看看这次货物因为疫情,不让靠到底怎么解决,有的船公司同意赔偿部分费用,有的船公司根本不同意,那么你是要保存相关单据还有协商的证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协商处理了,实在不行的话,只有请当地知名的律师打官司了。
    2021-01-26
  • Itz
    首先你要看看这个问题是谁的主要责任啊,因为这一次是疫情的原因,那么这个属于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原因,说不上到底是谁的主要责任,那么此时要双方好好协商,认真处理这件事情。如果船公司不同意协同处理的话,那么作为卖方要积极处理,不然会导致客户无法提货,那么滞留费是会越来越多的。但是卖方支付滞留费的话并不是说你就承认主要责任是你方了,那么这个是要签订协议说明清楚的,只是为了尽早提货解决问题,那么责任问题日后再讨论。为日后万一要打官司留足证据。
    2021-01-25
  • Len.Emanuelson
    不知道你谈的是什么贸易术语吧,如果是在FOB的贸易术语下的话,只要你们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交给买家指定的船司或货代,此外产生的费用与你无关.你只要在起运港将货物交给了买家,其他的后续费用都是由买家承担的,就算买家让你这边安排货代运输,你只是帮忙协调联系货代运输,但是最终的费用都是由买家支付的,那么在目的港由于之前的拥堵和疫情的原因导致的船不能停靠产生的滞留费肯定是由买家自己承担的,有些船公司和码头会免除这笔费用的。
    2021-01-22
  • erin2
    码头和船公司一直以来处于强势地位,通常只有结清费用之后才可以提取货物。要做好和码头和船公司协商的准备工作,确定协商的思路和方案。友好协商始终是第一选择,司法程序成本高、耗时长,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无法协商的时候,再做考虑。协商除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之外,也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其实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的滞留费用应该是归责于不可抗力,则责任方可以主张免责,所以要用好不可抗力的谈判筹码。但是疫情这个其实还是有一些特殊的,还是想好要怎么和码头船公司谈判吧。
    2021-01-22
  • 泰安新华锦
    无人提货可能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只有合同能够及时全面履行时才能实现合同当事方的利益,但是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势必给各相关方造成损害,而承运人可以说是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下的最大受害者。一般来说,目的港无人提货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货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行使提货权后负有向承运人及时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如果收货人没有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期限将集装箱归还给承运人,则应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滞期费。虽然疫情期间各大船公司公布了延长免箱期或减免滞箱费的政策,可一旦发生无人提货,承运人的集装箱则变成了进口货物的临时仓库,对承运人来说多等一刻便多一分损失,由此而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的损失可能无法避免;

    2)滞港费:又称堆存费,由目的港港口向货主收取的费用。通常这笔费用由承运人先行垫付,待收货人提货后再由其补交给承运人。一旦目的港无人提货,这笔费用就变成了承运人的损失。值得说明的是,由于疫情原因多国港口已经宣布减免堆存费,具体政策需要咨询当地代理或协会通代;
    3)到付运费的落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特别是FOB出口的情况下,往往在提单中约定采用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方式,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由收货人提货时再将运费支付给船公司。但是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中,承运人很难向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布弃货的收货人主张运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会依据该案准据法向托运人追偿;
    4)其他费用如垃圾处理费、清洗费、货物保管费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可能都需要承运人先行支付;
    暂不讨论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而言,虽然承运人遭受的以上损害可以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卸货、留置权利而得到一定救济,甚至可以在拍卖货物未充分受偿的情况下享有对托运人的追索权,但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往往较难实现。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鼓励并建议会员在遇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依照相应法律行使权利(例如《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赋予承运人的货物拍卖权以及追索权)。积极主动地行使上述权利,可能成为协会承保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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