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报”的运保费

Kenny.Yeh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至11月,m公司先后向a海关申报出口6票建筑材料,申报价格为fob装货地b地,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和汽车运输。a海关经审查认为,m公司申报出口的建筑材料属于国家规定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并且不享受关税减免。但m公司申报的fob价格均仅是的采购价格,未包含从装货地b地到口岸出境地n地国内段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经对m公司立案调查,a海关认定m公司存在漏报运保费的违规行为,除了补证漏缴的税款37万元外,a海关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6条、第15条的相关规定,对m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m公司认为,其出口货物是在报关地b地就是《海关法》第55条规定的“输出地点”,因此,其申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应包含从装货地b地到出境地n地国内段的运保费。于是,m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a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口货物从装货地b地至出境地n地这段运保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以案说法 《海关法》第55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26条以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法》第42条均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由此可见,只有出口货物在输出地装载前产生的运保费才计入完税价格。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出口货物并非直接在口岸地报关出境,而是先从境内报关地发运,再经过口岸地出境。在报关地与出境地不同时,上述法律法规中的“输出地”到底应为出口报关地还是出境口岸地,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本案中a海关认为“输出地”是指出境口岸地n地,在出境口岸地n地之前的运保费应计入完税价格,m公司未申报出境口岸地之前的运保费,构成低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而m公司则认为,报关地b地才是其出口货物的“输出地”,故其没有漏报运保费。 然而,仔细审视上述法律法规条文就会发现,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还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这些运保费还应是在“装载前”产生的。也就是说,只有在输出地装载前产生的运保费才能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本案中,m公司向a海关报关出口货物,虽然是从b地装载起运后经n地出境,但其间并没有换装或卸载重装,因此,从b地到n地这段的运保费是出口货物装载后产生的,而不是装载前产生的,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b地到n地这段运保费不应计入m公司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据此,复议机关撤销了a海关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3-09-01 4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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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从输出地点装载前至境内输出地点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输出地点应当是指出口货物所在地。同时,完税价格还需要满足一个限定条件,即运保费是在货物装载前产生的才能计入完税价格。本案中,m公司向a海关申报出口建筑材料,采用的台湾价格为fob装货地b地,而从b地到出境地n地这段的运保费是出口货物装载后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完税价格。复议机关撤销了a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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