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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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立一般存款账户。
5.在银行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户申请书”,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户许可证立账户。
6.申请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户的证明等,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立账户。
7.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理日常结算和现金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和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理。
8.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存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理现金支取。
9.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理现金付。
10.专用存款账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设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