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局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一行二人于2005年3月1日始对某制衣公司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制衣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是一家以服装生产销为主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产品为衬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员500余人,具有出口经营权资格,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采用免、抵、退法。a企业是当地主要的外贸出口和创汇大户,曾被评为咸宁市十佳诚信纳税企业,在历次税务检查中均未发现大的税务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同时为当地一政府官员,声誉和社会关系良好。a企业2004年度增值税申报资料如下:应税货物销额1,578万元,免、抵、退出口货物销额1,674万元,销项税额268万元,进项税额49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70万元,已纳税额32万元,已出口退税款148万元,其余正在审批中。
二、基本案情及案经过
发现疑点
稽查人员在翻阅凭证时,一张汇款单引起了他的警觉,这是一笔由a企业汇往广东省另一服装厂(以下简称b企业)的款项,金额为30万元,汇款用途注明为:出口退税款。a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国内销和自营出口,为何将出口退税款汇出呢?询问财务负责人,其解释是上述帐务为波兰单(即出口客户为波兰一公司)业务,所有波兰单产品---灯芯绒棉裤均为委托,受托单位为b企业。波兰单之所以委托b企业,是由于a企业受设备限制不具备灯芯绒棉裤的能力。稽查人员要求其委托合同,财务人员说双方都是老客户,未曾签订合同,并说帐务是公司负责人授意,其余情况概不清楚。找到公司负责人,其说法与周某基本相同。检查人员分析,根据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委托回的产品必须是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显然,即使是作为委托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理退税,a企业也存在违规行为。
案件会诊
出口退税无小事,检查人员迅速将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市局领导及时召集出口退税、税政部门会同检查人员一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会议认同,根据现有证据,虽然a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但还不足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要通过出口退税部门向其施加压力,要求波兰单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进一步讲清事实,否则,就上报上级局批准停止为其理出口退税。案件调查过程中,要外松内紧,好保密工作。
寻找突破口
3月16日,检查人员会同出口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再次来到a企业,找到公司负责人,通过耐心的说服、解释,丁某最终从保险柜里拿出一份《委托出口协议书》,合同约定:a企业b企业出口灯芯绒棉裤,并由b企业购面料的增值税专用作为a企业理出口退税依据,客户与面料购进由b企业负责,a企业只按出口销入的1%取手续费,其余报关、商检、邮寄等费用由b企业承担。照此模式,a企业在2002年至2004年的三年时间内,共b企业出口灯芯绒棉裤2,80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额117万元,理退税款308万元,a企业向b企业取手续费28万元。根据财税[1995]92号规定:只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对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才可享受免、抵、退税优惠,a企业作为生产企业,无受托出口资格。
事实真相
案情重大。市国税局领导决定向公安部门先行通报案情,取得支持,联合调查。4月6日,税务、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广东省对b企业进行外调。经过调查,b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及方式:生产、销服装、布匹。未建账,相关纳税及业务交易资料很不齐全。在当地税务、公安部门配合下,经过对b企业法人代表的询问及调查查明:
2002年8月左右,一广东商人找到a企业,要求与a企业合作生产灯芯绒棉裤出口波兰,a企业由于受设备限制不能生产,广东商人就又推荐了b企业与a企业合作,并在广东商人撮合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委托出口协议书》,广东商人代表b企业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原材料采购、货物生产等事宜由b企业负责,b企业购原辅料时要求供货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给a企业。a企业帐号给广东商人,广东商人通知波兰客户先将货款汇至a企业帐户。a企业在到货款和出口退税款后,根据广东商人的指令,将款项汇至b企业或b企业指令的面辅料厂家,a企业则按外销入取1%的手续费。b企业货物走货报关时,a企业负责向b企业一套完整的报关单、核销单、装箱单、商检单、产地证等资料。由于增值税专用由供货厂家直接给a企业,货款由波兰客商打入a企业帐户,再由a企业付给供货厂家,出单位---b企业与供货厂家的货票分离、付款单位与供货厂家的货款分离的情形。a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理出口退税时,则以自产产品自营出口予以申报,在账务上为委托业务,并将b企业的增值税专用申报抵扣,从而形成一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链条。案发后,作为中间人的广东商人一切方式中断,神秘消失。由于广东商人的消失,该案的一些细节尚待查清,公安部门已落实对广东商人的布控工作。
三、处罚结果
根据<>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财税[1995]92号、国税函[2002]1170号之规定,
赤壁市国税局对a企业作出如下: 1、对a企业波兰单业务中已申报的免、抵税额116万元予以追征,对骗取的出口退税308万元予以追缴入库,并处所骗取出口税款一倍的罚款;2、对a企业取的手续费28万元依法没;3、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年内停止为其理出口退税;4、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稽查启示
1、生产企业涉及出口退税案,隐蔽性和检查难度加大。由于涉案企业为生产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有部分真实业务掩护,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是易于忽视,疏于防范;二是检查中如何区分真假业务有一定难度;三是波及人员就业问题,存在社会稳定隐患,政府压力较大。
2、借权出口,合谋骗税,“四自三不见”是此案一大特征。a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从事“四自三不见”单业务,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不了解,对交易、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不予监管,空白报关单、核销单、外销等便利,“假自营、真”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了极大损失。3、确定重点,注重细节,取得突破。在检查过程中要重点对生产成本核算、往来账、购货情况进行检查,并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工艺等有关情况。注重细节,不放过一个可疑数字、一份可疑单据、一张可疑报表。 4、检查企业委托情况,检查企业委托业务是否同时符合4个条件,重点检查委托合同、支付费的有关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等,从外围切断企业存在产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借口。5、对进项税进行检查。要对进项税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结合产品的构成,与购货情况进行对比,看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尤其是货物流要帐实核对,本案中,就是a企业、资金流向一致,而货物则流向了b企业。
把好出口货物的查6、强化管理,严格验关。主管税务机关税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销额增长超过正常峰值的企业,要实地检查设备生产能力(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工人等)、生产经营过程等,重点是深入实物仓库查验其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并与其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明细进行核对,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