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与CIF差异(理论结合实际)--新年奉献
在论坛中常看到些好的帖子,受益不少。值此新春佳节,供献点理论上的,结合自身实际业务经验,认为对于一个外贸从业者,需要搞清楚的。
1.适用范围
从fob的定义可以看出:fob不适用在集装箱运输,大家都知道今天的班轮运输都改成以集装箱运输。而集装箱运输方是把货物交出给承运人,常是在承运人的“集装箱仓库”(container depot/terminal),而不会把货物装上船舶。所以fob在这种运输并不恰当。
fob不适用于空运。本虾在外贸实际操作中,常和空运公司打交道。空运公司发来的shipping order,几乎只知道fob,不知fca为何物。本虾不厌其烦的向空运公司的业务员多次解释此术语,并且坚持用fca签订仓合同。
2.装货地点
按fob合约,装货地点必然在装货港,方把货物交上方所派遣的船舶。
在cif或cfr,装货地点不必在装货港,因为方可购已由第三人付运在海上的“浮动货物”(floating cargo)或以有关付运单证用作履行合约。
3.异同
cif/cfr属“单证”(documentary sale)
fob属于一个“付运”(shipment sale),不存在“浮动货物”(floating cargo)
上述3点,以飨虾仔们。有什么想法或问题,可跟贴提出。
顺便征集视频方案发商,可与本虾。[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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