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操作可以吗?电子邮件有法律效应吗?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在a国的不允许我们把产品给他们国家的其它客人,还要求我们客人签一份销协议。但问题是这个客人就是a国的,和我们签这个协议是不可能的。
老板想出一个法,让该客人用另一个公司(在别的国家的公司)和我们签这个协议,到时找麻烦就说我们给别的国家的,然后客人也可以说从别的国家的(不是找我们的)这个就不能追究公司和我客人的责任了。
问题是老板让我和客人发邮件,以我个人的名义和客人说这件事情,表现业务员为了个人业绩为客人想法的迫切心理。我不知道这样写出去,万一出什么问题(找我客人麻烦,客人找公司,工厂找公司)我个人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麻烦各位帮忙分析一下,谢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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