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高手帮助我们菜鸟看看以下每个地方,或者流程存在的问题,万分感谢!
1. 朋友了一家香港公司, 但是他人在浙江. 国内并没有他的自己的或者挂靠的公司.此前不是货物出口业务的.目前希望始香港转口出口贸易.
2. 与国外客户的洽淡,以香港公司的名义进行.
3. 香港公司与国外客户合作谈成后, 信用证(货物出口)起运港为上海或宁波,
4. 朋友在国内进行准备货物,完全交由一个外贸公司(或者直接货代),以FOB出口给香港公司,交货港为上海港/宁波港,
5. 香港公司人员(我或者我的朋友)直接在上海港接货(可能连港口都不用去?),然后直接将货发往客户指定港.
问题:
1. 以上流程可能有误;
2. 香港公司是否可以在'境外',我指上海港或宁波港,进行货发货业务?
3. 产地证可以直接用国内的产地证,只需一个产地证即可?香港公司向外发货也用国内的产地证?
4. 如果我的货是竹木工艺品,那么熏蒸过程可能少不了,直接交给货代熏蒸,然后一个'熏蒸'证明可以交给国内出口的外贸公司用,也可以给香港公司在上海出口时用?
5. 由于国内外贸公司或者货代是我们为了出口给香港公司货物帮助的,所以怎样才能不需要香港公司给国内外贸公司打款? 我的意思是,香港公司发出的货物,客户还没有付钱,那么就不急着给国内付款.
6. 有否其他注意问题,感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