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企业管理法
长春天天财税服务公司管理法
1 范围:该法适用于长春天天财税服务公司各部门。
2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法。
3 的领购、保管、缴销:
3.1 公司所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进行管理。
3.2公司所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购 、领用和结存情况。专用及ic卡分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分局会同区局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遗失的及两卡如发生偷税案件,则由经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仅限于税务罚款)。
3.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 的具:
4.1 公司需要具(增值税专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填写《增值税专用领购单》,经分公司项目经理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和购货单位票信息 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票人员具。
4.2 已好的,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3 填写规定: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或财务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具的不得修改,如果填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拆本和单联填写。
5 的取得:
5.1 经人员取得各类时,包括增值税专用、普通、特殊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具是否合规。
5.2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时,应向对方索取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具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
5.3 业务人员取得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抵扣期为9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 任。
5.4 差旅费、招待费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财务理报销手续。
5.5本年度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及。
5.6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时将发现的假,退回经人员,由经人负责客户进行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部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经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制单位:长春天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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