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先生经营一家主要从事消防器材的出口外贸企业,一直与一家美国纽约进口商有业务往来。但自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以来,这家美国进口商就始拖欠应付货款,至今已经累计达80多万美元,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期付款,延期时间长达一年。该不该答应美国进口商这个近乎无理的要求呢?这成为困扰张先生的难题。
受次贷危机影响,美国企业销、经营状况均受到不同程度打击,资金周转困难,对外支付能力下降,付款速度变慢,违约率提高,使越来越多的中国外贸出口企业遭遇海外商账危机,而次贷危机的发源地美国,则成了中国外贸企业海外商账的重灾区。外国企业或是通过拖欠货款,或是以通过破产为由不还款,将危机和风险转嫁到中国出口企业头上。
在当前的方市场的环境下,很多出口企业为了拓业务,采取o/a(赊销)方式,先发货,后款,这无疑为外国进口商的风险转嫁了机会。另外,很多国内外贸企业也采用d/p(付款交单)或d/a(承兑交单)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银行也只是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款转账等服务,在外国进口商拖欠货款或拒绝提货的情况下,中国外贸企业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张先生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o/a方式受害者。
作为一个受害者,张先生却又是幸运的,因为操作规范,他手中有着很多其他出口企业所欠缺的武器——规范的出口合同。
考虑到其中的巨大风险,律师建议这家杭州企业停止向美国进口商供货的同时,向这家美国进口商发出了律师函。在律师函中,详细列明了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等。
美国进口商函后立即与该企业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美国进口商同意在一个月内付清所欠货款,事情得到比较满意的解决。
美国进口商之所以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能够同意在一个月内付清款项且已基本履行完毕,与公司平时注重对客户的资信评估,注重出口合同的签订及其规范性是分不的。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好双方平时的函电往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及仲裁条款(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等条款,在美国进口商拖欠甚至拒付货款的情况下,我们就会相当被动甚至遭受巨大损失。
因为企业方对相关证据搜集保存比较完整,而且争议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如企业方胜诉,则该仲裁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美国得到执行,届时美国进口商不仅要支付货款,还要支付数目不小的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用等。所以慑于违约成本,虽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这家规模还不小的美国进口商最后还是能很快付款。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外贸款的风险是可以自己避免的。不少中小企业在外贸风险控制上得远远不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很多企业只是凭感性经验鏖战国际商场,缺乏对外国客户的信用评估,外贸出口的流程也不够规范,比如不签订书面合同,或签约不合规范,缺乏对外方的有效约束条款,也没有约定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使很多企业既无法合法主张债权,又不能按国际游戏规则与外方进行博弈。
为在外贸出口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内外贸出口企业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与预防机制。鉴于次贷危机持续发展、出口企业款风险较高的情形,律师建议出口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起,及时补救,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1、密切关注次贷危机对美国等国家的影响,建立与完善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与国外客户的,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其资信状况,一定要随时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度以及商业资讯。
2、出现外国进口商拖欠货款、资信状况恶化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停止继续供货等,防止损失扩大。
3、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完善合同条款。企业在外贸环境宽松的背景下,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对合作已久的贸易伙伴“放松警惕”。企业在接这些定单时要在合同中备注:定单数量、质量、款式、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后,毁约方将负责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很多外贸企业与外国客户的合作基于一种商业信用,不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及相关单据的集,这往往会给外贸企业带来很大隐患。
另外,出口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约定进口商不按期付款的责任,同时要注意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选择仲裁作为争议方式解决,仲裁机构尽量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外方确不接受,可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正如前面所述,仲裁裁决可根据《纽约公约》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4、尽量改变赊销的出口方式。
5、集保存好单证及双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6、严格履行在合同中出口方的义务,以免给外国进口商拒货物或拖欠与拒付货款落下把柄。
7、在外国进口商拖欠货款后,国内出口企业不能心存侥幸,而应尽早采取措施,比如委托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其在国外的合作律师事务所核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尽快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欠款,一旦延误了时机,外国进口商破产倒闭后,就不用还债,国内出口企业就会血本无归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