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提单,已经列明收货人和通知人,它还可否背书?
给客户的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人 均为客户本公司,请问这种提单可否背书?
昨日货代发来一份电放保函,保函上写着:
我司在此向贵司呈交该货物的**正本提单,保证提单的背书全部连续有效,
并申请贵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给以上收货人,我司将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
在我的理解当中,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不是to order, 而是实实在在的列明了收货人的公司,就是不能背书的。
不能背书,它里面这句,“保证提单的背书全部连续有效” 对于我们这份提单就无约束力。
因为总觉得它这句话对于我这份提单来说是怪怪的,想让货**除,他说是他们的格式不能删。可是他们表达的又不完备。
你起码得分清是什么样的提单吧。
今天拿出了多年的贸易书,看了看还是不放心,特此来这里请大家确认下我的理解对不对。
如果我的理解没问题,我就可以签这份电放保函了。
终归问题是,有列明收货人的提单可否背书?[收起]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