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海关总署出台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依据《办法》介绍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相关事项及具体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范围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除外,如胶合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要求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标识加施企业应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在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并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通过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企业申请材料
标识加施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各国海关对木质包装的
检验检疫要求
目前各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进境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二、出境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上述处理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有资质的企业施行。
木制包装的处理方法有: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经上述方法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制包装,一般不需再出熏蒸证,该标识国际通用。如确需熏蒸证,则需先到检验检疫报检,经检疫后再由上述企业专业处理并加施标识后,再将熏蒸结果报到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后由其出证。
欧盟官方公布发布了(EU) 2021/127号委员会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原产于白俄罗斯、中国、印度的用于运输特定商品的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口要求及其植物卫生检疫要求。本条例现已生效,适用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条例还决定废除(EU) 2018/1137号实施决定。(详情见:与企有“关” | 注意!欧盟发布木质包装材料最新进口要求)
来自国外的所有木质包装材料必须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5)进行适当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记。未经批准进口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就地处理。
近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利和环境部调整了到港货物熏蒸证书要求,要求自2021年8月2日(含)起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如需熏蒸处理,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并在出具的熏蒸证书附加新声明。
印度
法令规定了进口特殊条件,即在出口之前,应对带有或不带有树皮的木材和木/竹制品进行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官员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木材和木/竹制品不得带入印度。其中熏蒸处理要求在21℃或更高的温度下,用48g/m的甲基溴熏蒸24小时;热处理要求在窑内以56℃(木材的核心温度)热处理30分钟。
自2007年4月1日起日本对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将采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凡进入日本的木质包装都要按照ISPM15号标准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记。
出口至韩国的货物所使用的未加工木质包装,如木托盘、木板箱、垫木和木质填塞块等,必须按照国际标准ISPMNO.15规定的标准进行热处理(HT)或熏蒸处理(MT),并在每件木质包装上加施IPPC专有标志。对于不按照要求处理的木质包装将做拒绝入境、销毁或连同货物一并退货等处理。
如果货物的包装是用木质包装的(或带有木质的),需要熏蒸。如果漏做,那么目的港海关清关时候很不便,要不目的港补办蒸熏(花费是高价),要不销毁货品。
含有木质品出口货物,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品货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经过蒸熏后,由商检开具蒸熏证书。
印尼、大马和菲律宾认为木箱、木托盘也属于需要蒸熏的范畴。如果商品使用木制包装,则必须出示蒸熏证书,否则可能无法正常卸货。
马来西亚的所有进口货物的木制包装必须经过加热处理并带有标识或经过烟熏处理并带有证明。并且在发票及包装清单上必须有木制包装材料的相关说明。寄件人需在电子或手工的相关的海关申报单上说明包装材料的类型。
药品、化工品、食品、茶叶等商品,分别要求以木托盘形式,或体积不少于1立方米或重量1吨的集装箱进行包装。
文章整理自:中国海关杂志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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