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归类不一致。

例如:02章“加工方法”指具体切割处理方法,需根据商品实际情况填报,并与申报归类相符。(1)“整头,带骨” “半头,带骨”或“半头,去骨”;(2)“非整头非半头,带骨” ;(3)“非整头非半头,去骨”分别归在不同税号。

与括号提示不一致或未详细描述括号内要求。

与括号提示不一致

例一:部分企业把税目49.07章项下商品申报要素“外观”申报为“正方形”,按释义要求及括号内提示应正确申报为“新的”等。

未详细描述括号内要求

例二:部分企业把12章项下商品申报要素“加工程度”申报为“正常修割”,按释义要求及括号内提示应正确申报为“精修”或“粗修”。

“拉丁学名”未根据商品实际申报拉丁文属名和种名。

“拉丁学名”第一个词是属名,为名词;第二个词是种名,为形容词,用来形容物种的特性。拉丁学名具有唯一性。

Tips:

A.部分企业在申报“拉丁学名”时采用“sp. ”代指。但实际上拉丁文学名命名体系中,一般在古生物拉丁语名称后加“sp. ”,表明该物种为未定种,说明这个物种的鉴定尚未完成,或者鉴定后难以归入已知物种中,又无条件建立新的物种。所以严格来说,“sp. ”一般不会出现在进出口贸易报关单中。

B.需要严格区分商业名称和拉丁学名的区别,商业名称,也可以通俗的理解为英文俗名,也是外国出口商根据动植物的表观、表现而起的俗称。经常会出现多种商品重名或一种商品异名的情况。

签约日期申报为“见合同”或“无签约日期”。

“见合同”是一种很不规范的申报方式,对海关审核分析产生了较大的障碍,在审核中普遍被认定为申报不规范。而“无签约日期”除一些特殊贸易方式外,不符合贸易常规,通常在审核中也被认定为申报不规范。

葡萄酒申报要素“包装规格”申报过于简单。

税目22.04项下葡萄酒申报要素“包装规格”指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部分企业错误申报为:“1500升” “袋装”或“750ML/瓶”等。正确应申报为:“750毫升/瓶×12瓶/箱” “1000升/桶”或“2000升/集装箱”。

葡萄酒申报要素“进口方式”理解错误。

税目22.04项下葡萄酒申报要素“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请注明”,修改为“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

“进口方式”有两种:一是进口葡萄酒原液进行再加工,包括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和出综合保税区后再加工,即进口原液的,应填报“原液区内加工”或“原液区外加工”;二是原瓶进口的,包括已经确定商标品牌和进口时未确定商标(小标进口且无固定商标品牌),需要在国内重新赋予商标品牌两种情况,即进口原瓶的,应填报“原瓶有品牌”或“国内贴品牌”。

葡萄酒申报要素“品牌”理解错误。

税目22.04项下葡萄酒申报要素“品牌”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和外文品牌名称。进口时分两种情况,一是已确定商标或商标权的(包括已贴好标的,或者在外贸合同或原产地证上已确定商标的),需填报中外文品牌名称;二是未确定商标或商标权,需要在国内保税区重新赋予商标再贴牌的,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

Tips:

“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均要求提供中文及外文。所以第二类未确定商标或商标权,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的,同时也需注明“无外文品牌名称”。

“无需报”的填写注意。

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的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例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就可根据情况填报为“无需报”。

成分含量漏报其中一项。

此处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章、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Tips:

建议把自认为不影响归类的残留物质一并报出,毕竟从归类角度上讲很多物质即使再微量也可能影响归类。

规格型号漏报其中一项。

此处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了货品性质等级等情况,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用途未按括号内提示填写。

对于“用途(适用于××品牌××机或通用于××机等)”应根据“括号”内的说明内容准确申报。

Tips:

A.部分税号中同时有“用途(适用于××品牌××机或通用于××机等)”和“品牌”要素,“适用于××品牌”与“品牌”要素的含义不一样,前者指适用机型的品牌,后者指该商品本身的品牌;

B.广泛适用于各品牌某种机型的商品,“通用于××机”的“通”字千万不要忘了;

C.对于没有明确用途为“适用于××品牌××机或通用于××机等”的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用途需报至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例如:合模力××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是否有无类要素的填写。

“是/否/有/无/非/没有/不是”等不可单独出现。

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没有/不是”等字样,如“是否为封闭式充气灯泡请注明”可填报“非封闭式充气灯泡”。

回应要素要齐全。

回应是否有无类要素时,要完整回应要素内容。例如:“是否全开襟”应填写“是全开襟”,而不能填写“是开襟”(开襟包括半开襟、全开襟等情况)。“是否单面自粘” 应填写“是单面自粘”,而不能填写“是自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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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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