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产品属于敏感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环保风险高,容易夹带固体废物入境,海关查验是严把国门的关键环节。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规定

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3号第三次修改);

2、《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

3、《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5年第76号);

4、《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要求

01《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下图滑动查看)内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进口货物。以往有关规定凡与该公告不一致的,以该公告为主,即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该目录为准。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02 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

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下图)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境外装运前检验,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方可进口。进口后还需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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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其他未列入

其他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04 特殊情况

以下4种特殊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1)“出境维修复进口”

(2)“暂时出口复进口”

(3)“出口退货复进口”

(4)“国内转移复进口”

05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进口列入《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在进口口岸完成逐批现场检验。

四、通关流程

STEP1

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STEP2

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STEP3

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五、申报所需材料

附录1:

附录2:

六、检验监管流程

01.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对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应当逐批核查收货人报检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现场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

02.目的地检验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03、装运前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

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海关应当对其技术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可对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项目实施抽查检验。

04、进口商需建立相关制度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海关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Q:如果企业较难自行判断进口的产品是否属于旧机电产品的检验范围,或难判断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A:为便利进口贸易,防止进口企业因不了解国家政策而造成经济损失,海关总署开发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zllpmyyuuv_oi.lkg._ckb_os),对企业拟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预申报管理工作,为收用货单位提供便捷、可靠、权威的在线服务,完成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任务分配并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和宣讲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注意事项

1、进口旧成套设备前,应确认设备不带有旧压力容器等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2、带有压缩机的制冷剂不得为氯氟烃物质。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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