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克力,可以根据不同人口味的喜好,可甜可苦,可以加橙味甜心,也可以加酒味醇香,很少有人会不喜欢。

就拿我们熟悉的瑞士莲巧克力为例,始于1845年,距今已经有170多年的历史。就连至今广受欢迎的瑞士莲软心巧克力(Lindor),也是其早在1949年就研制出来的产品

至今,瑞士莲巧克力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均有销售,分公司更是分布全球。它就是ChocolatefabrikenLindt&SprüngliAG,翻译成中文就是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也可被译为莲史宾利巧克力股份公司。虽然是外国企业,但是,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下称瑞士莲公司)在我国的商标布局情况并不乐观。据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瑞士莲公司截至目前共在我国申请商标130件,但是,其中的“瑞士莲”或其他带有“瑞士”字眼的商标,多因含有国家名而被驳回。


而在2017年12月22日,瑞士莲公司又申请了一件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巧克力商标——第28253364号“为什么瑞士莲巧克力如此的与众不同”商标。这次,商标被驳回则源于不同的原因。


在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之后,瑞士莲公司继续申请了复审,表示申请商标本身并非普通商贸用语,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则认为,申请商标“为什么瑞士莲巧克力如此的与众不同”易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用语,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综上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广告语通过广告的形式得到宣传,在消费者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广告语就可以充当商标的角色。除非,你的广告语经过使用,已经从单纯的广告语中蜕变出来,形成了自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要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将被判定驳回、不予注册。有的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前对我国的《商标法》没有任何了解,很容易导致白忙活一场,既浪费时间、精力,更浪费金钱。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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