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外贸行业,一定要拥有自己的商标,一方面是为打开国际市场,一方面也是为了能够当面对竞争品牌时,能够更好的区分和维权。申请商标,我们都知道成功率并不是100%的。有些商标能够注册,而有些商标就会因各种原因被驳回。就像国美,刚开始见到的时候,总是会与美国联系起来,这次,就真的有人以此对其提出了商标的无效宣告。
国美电器,成立于1987年1月1日,于2009年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有报道称,早在2013年,国美的门店总数(含大中电器)就有多达1063家,覆盖了全国256个城市。
据商标网查询,国美电器至今已经申请商标共计有3657件,包括“国美”“GUOMEI”等,覆盖多个商标类别,很多都已成功注册。
关于国美这个商标,网上还一直流传着一种“国美”=“美国”,“京东”=“东京”这样类似的段子。对此,多数网友们仅是当个笑话听听就罢,而对我国《商标法》有些了解,却又不甚了解的网友却会有这样的疑问——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吗?
第5078576号“国美”商标,是国美电器于2005年12月23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第35类商标的重要性,想必不需再强调了。但是,就在2018年11月23日,一位孙某,向国美电器的这件第5078576号“国美”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孙某表示,争议商标与美国国家名称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对此,被申请人国美电器进行了答辩,理由是:
1、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2、被申请人注册的“国美电器”和“GUOMEI”商标在2004年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一直保持驰名状态。
3、被申请人“国美”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具有明显恶意。
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国美”为文字商标,与“美国”国名文字排列顺序不同,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美国国家名称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主要适用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些商标,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请求该注册商标无效。当商标被抢注且注册成功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维权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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