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活动是国际交流的关键渠道。就比如说边看弹幕边看视频是极受当代年轻人欢迎的一种娱乐形式,能够带给观众一种“实时互动”的氛围。而弹幕这种形式其实最早源自日本,后来引进到国内,才有了网友们熟悉的A站和B站。
其中B站,也就是哔哩哔哩(bilibili),自2009年创建以来已经拥有了一大批忠实的用户。如果你也用过B站,于B站观看过视频的话,应该会对下面这个形象感到非常熟悉。毕竟,B站中任何视频在播放前都会出现这个“小电视”的魔性抖动,就像这样。
B站的经营者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商标布局方面也从未松懈。经过高沃小知于商标网查询了解到,幻电公司已申请了商标1543件,着实不少。
只是,对于这个“小电视”的形象,幻电公司在商标申请上却遇到些问题。
第226167628号商标是幻电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1类,无线电文娱节目,流动图书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2018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幻电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3月14日,此案得以开庭审理。
事实上早在幻电申请诉争商标的5年前,2012年8月,一家日本的企业多玩国株式会社已经申请了一件与B站“小电视”有些相似的商标。
第11377288号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41类,提供娱乐,提供在线游戏,企划和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图书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4月27日。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诉争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被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幻电认为,两者一个为立体的卡通电视机图形,一个为平面的卡通电视机图形,且眼睛和嘴巴区别明显,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黑线条的卡通化电视机图形,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幻电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已经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根据个案审查原则,原告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请商标注册,用争分夺秒来形容一点儿也不过分。放眼全国,甚至全球,很难说会不会有人想要申请的商标与你的偶然“撞衫”。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申请稍晚的那一个,很大概率会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而驳回。你还在犹豫,还没有注册商标吗?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