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
40号: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3日
关键词:特别关税 起征点
业务类别:征税
41号: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3日
关键词:腈纶 反倾销 编号 申报
业务类别:征税
42号: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0日
关键词:公路 监管货物 车辆 注册登记 文件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43号: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5日
关键词:加工贸易 单耗标准
业务类别:保税加贸
备注:海关总署、发改委联合公告
点评:
40号公告明确了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和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为每票货物50元。
41号公告规定了属于征收反倾销税范围的腈纶的申报商品编号。42号公告要求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需向海关提交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措施相关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和运输企业应当了解这些规定。
43号公告规定了57项商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涉及汽车配件、橡胶、轮胎、棉纱、涤棉纯棉布、棉及化纤服装、铜制品、钢铁制品、皮鞋等,具体商品较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到海关总署网站下载正式标准文本,掌握最新的单耗标准。
8月:
44号:关于实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7日
关键词:铁基非晶合金带材 反倾销 编号 申报
业务类别:征税
45号:关于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停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9日
关键词:欧盟 日本 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反倾销税 停止征收
业务类别:征税
46号: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6日
关键词:加工贸易 审批 手(账)册 填制方式
业务类别:保税加贸
47号:关于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1日
关键词:滞报金 专用票据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点评:
44号公告规定了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的铁基非晶合金带材的申报商品编号。45号公告对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停止征收反倾销税。相关从业者应当及时关注。
46号公告对于商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审批之后海关信息系统调整过渡期内的企业申报作出规定。
47号公告启用了专门针对滞报金的票据,原《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时废止。
9月:
48号: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关键词:协调制度 修订 目录
业务类别:征税
49号: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日
关键词:海峡两岸 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 互认
业务类别:企业管理
50号: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4日
关键词:信息技术产品 最惠国税率 调整
业务类别:征税
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0日
关键词:优惠贸易协定 报关单 填制规范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0日
关键词:优惠贸易安排 港澳 中转 单证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3日
关键词:特殊监管区域 原产地 系统 运行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54号:关于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通关状态查询、审核业务咨询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4日
关键词:通关一体化 状态查询 审核咨询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9月30日
关键词:化妆品 消费税
业务类别:征税
56号: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8日
关键词:加工贸易 取消审批
业务类别:保税加贸
点评:
48号公告所称《协调制度》即通常所说的海关税则及注释,每5年修订一次,2017年将实行新版,相关修订内容在公告附件中有具体列明,进出口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开展业务对照了解新修订的内容。
49号公告对于海峡两岸海关AEO互认试点的海关范围、企业范围和申报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予以关注。
50号公告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对进口相关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海关对于相关商品编码和申报规范予以明确。
51号公告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信息申报规范,分为一般填制要求和特殊填制要求,之前的有关规定或者废止,或者停止执行。52号公告涉及经港澳中转的各优惠贸易安排下进口货物提交单证的规定。对于此事上述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及时掌握新规定,避免申报违规。
55号公告值得化妆品进口企业重点关注,调整化妆品消费税的政策出台后,海关以55号公告对具体落实执行做出规定,其中,关于申报数量的要求变化应当引起化妆品进口企业的高度重视,我们在“龙旭商务律师”公众号中曾经发布《化妆品消费税调整了,相关海关风险你注意到了吗?》予以专门提示。
56号公告是关于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45号公告(该公告由商务部牵头,未列入海关总署公告序列)在执行环节的具体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仔细研读新规定,用足用好简化审批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