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企业
各有关企业:2019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预计将于7月12日-7月19日启动预受理,时间较为紧张,请登录受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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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相关文件包括申请指南(暂定)、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和受理系统操作指引,均可登录系统查阅。
较往年相比,2019年的重大变化为“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从不低于100万美元降为不低于50万美元”。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填报。
苏州地区企业
时间节点
2019-07-19 申报截止
2019-07-19 材料递交
关于申报2019年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进口贴息事项)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
2019年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开始,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附件2)明确的具体要求,并按照申报指南填报各项材料。
二、申报流程
1、网络申报:打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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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纸质材料报送:申报企业(单位)将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按顺序胶装好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号窗口(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0楼)。
三、申报时间
项目实施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网络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19年7月19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512-67068000
0512-67068236
0512-66681044
附件1: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附件2: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附件3:进口贴息申报指南附表(2-1、2-2)
附件下载地址: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企业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和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位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2-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项目审核注意事项
(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河南洛阳地区企业
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家进口贴息
资金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2018年度进口额超5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企业本次申报事宜。对计划申报的企业,通知其按要求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2019年度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二、请各县(市、区)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待具体申报通知下达后,按申报通知执行初审等工作。
市商务局外贸科联系人:夏帆 马晓博
电话:63937219
服务贸易科联系人:石跃军 张会娟
电话:63935119
附件:2019年度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及3个附表
附件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