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很多客户朋友都在问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中国将清查所有境外离岸账户的,注意!还有几天后的1月1日起,中国将清查所有境外离岸账户和资产,别想着避税或逃税。

我们大体知道了几乎所有的银行现在都在清理离岸账户,其实国内银行业早就开始了,并不是今年才开始,并且大大提高了开设账户的要求和门槛!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才能避免已经在使用的离岸账户不被注销,冻结和降权呢?

根据以往的经验,在这里分享五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关于注销,冻结和降权,目前没有一家银行是有明确的标准的。但是如果注意了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应该可以避免掉一大部分机会您的账户被封和降权的风险。

一、背景真实,正常交易。

这一点体现在国内有关联的公司是最好,而且有正常的贸易发生和款项往来。如果你仅仅是单一的离岸公司和账户,没有实际关联的公司和交易,却有比较大额的外汇往来,就需要向银行说明情况,否则被冻结和注销的可能性就很大。

二、不与高危地区国家交易。

就是尽量不要和被制裁的国家,或者经济和政治非常不稳定的国家交易。因为这些国家往往无法直接汇出外汇,一般通过第三国或离岸账户汇款,这些资金的流动很难说明来源和用途。

比如伊朗,比如叙利亚,比如朝鲜,近期还包括委内瑞拉和俄罗斯的部分被制裁客户。

三、尽量少或不与个人交易。

以前离岸账户可以汇给个人,个人年结汇购汇限额是5万美金。不管你汇多少次,一般都不会查。后来国家又规定只能汇给直系亲属,然后还规定了每个月的限额以及次数。

但是现在更严,与个人的交易很容易影响账户的稳定性,面临更严格的审查,例如收入说明,雇佣说明等等。

四、不要长时间业务不发生。

一种是长时间不用。账户开着,很少用,或者没用过。这种目前被注销的几率非常大。还有一种就是业务不发生,或者很少发生,也是很容易被清理。(注:如果您注册了公司,后期不需要用到这个公司的话,请一定要正规注销。)

不要参与非法交易。

如果你这个账户是用来转移外汇、洗钱之类的,那被查到会第一时间被冻结。钱肯定是没有了。

这个倒问题不是很大,正常做贸易的都不会做这个。但还有一种情况绝对需要注意,那就是账户帮别人转账,包括个人和公司。如果你不是很清楚对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的情况下,非常不建议你这样做。因为一旦出现问题,你的账户和个人将受牵连。这个一定一定要注意!!

其实国家还是鼓励正常的贸易和交易的。

离岸账户的管控越来越严格,CRS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所有这些政策主要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资本外流和洗钱,也就是大金额的;其次才是离岸账户的逃避税问题。

所以,希望每一位有离岸账户的外贸朋友在操作的过程中都能用心的维护好离岸账户的操作,以便账户能够顺利的使用,现在离岸账户新开户限制得非常严。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1日起清查所有境外离岸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在10月14日,在官网上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到10月28日。目前,该意见截止日已到,《管理办法》并无多大改动,将正式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日期

1. 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

2. 预计2017年12月31日前,将会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调查。

3. 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与之相对应的是加入信息交换系统的国家和地区也将于2018年9月将涉及中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国报送。届时,你在国内外有多少资产,该交多少税,都将一目了然。

哪些账户信息将被交换?

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来判定。

另外,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除了余额,还包括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当然还有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反正能交换的都交换了。

常见问题

逃避税将如何处罚

《管理办法》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税的个人和企业。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

CRS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帐户?

存款机构: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1. 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2. 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3. 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海外保单是否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

要的。对于纳入CRS的国家(地区),例如比较常见的香港,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不在申报范围,终身寿险在申报范围内。

“壳公司”能规避CRS吗?

不能规避CRS的申报要求。如果相关账户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实体(法人或者合伙),该实体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实际控制人。对于“信托”来说,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对于信托实施有效控制的人,均需要申报。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660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