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5日,海关总署政法司召开海关立法工作企业座谈会,政法司王军司长、曹大海副司长等领导出席,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杭州、无锡、青岛等地的近二十位代表参加座谈。

座谈代表发言积极,涉及多个海关业务领域,列举实例有血有泪,提出建议具体明确。政法司领导认真听取代表发言并逐一予以回应,坦诚开明,存在问题不回避,实际困难不掩饰。会场气氛热烈融洽,原定结束时间被延后了一个多小时,大家仍然意犹未尽。

座谈代表中有世界500强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报关企业、物流企业、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和行业协会、论坛等,发言内容围绕海关改革和立法工作的“热点”以及企业的“痛点”展开,丰富且细致,深受启发。

以下几个话题,是个人印象较深的,不是代表发言或者政法司领导回应的记录,只就话题谈一点个人受到的启发。

一、查验异常处置系统

二、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并不能完全概况这部分内容,各位代表的发言涉及外综服企业主体资格、外综服平台与用户的责任划分、个人的主体资格、电商数据公开的法律意义和性质等,以跨境电商概括主要是考虑到大部分发言代表负有盛名的电商背景。

1.在企业代表论及外综服企业在《海关法》上的主体资格时,2个数据很有意思,某平台用户13万家,每年报关单65万票。对照海关总署20182月公布的111万家的注册企业数,这个平台旗下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估计在十几家到数十家左右,仅占注册企业数的十万分之一二,但其服务的企业数却相当于注册企业的十分之一强;另一方面,每家平台用户年均5票的报关单数又显然微不足道

这种庞大的企业数与微小的平均票数之间的反差值得特别关注。设想没有这个平台,或者没有平台这个主体,这些企业或者这些进出口活动的通路无非这几种:自营模式、传统代理模式,以及,不做了。由于平台的出现,至少对那些可能选择不做了的企业来说是新开了一条通路,对可能选择自营模式的企业来说是减轻了负担,对可能选择传统代理模式的企业来说是提高了效率。对海关而言,管好十万分之一二的平台企业,可以辐射的范围相对于十分之一强的进出口活动主体,而且是年均5票这样通常难以顾及的小体量的主体,何乐而不为?

2.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公开数据的规定得到与会代表的支持,但提出的问题也很有意思:这算主动披露吗?

如果按照狭义(稽查过程)理解自然不算,但若从广义(企业向海关公开)理解,似乎应当算,而且,政法司领导在会上回应主动披露问题时也谈到要从广义上推广主动披露。这里有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无论狭义广义,披露的客体限定为企业的问题,而除非一一过筛子,否则无论是企业还是海关,谁也不能对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提供的数据有没有问题这个问题下结论,企业在这方面关心的是,提供数据没问题,海关在数据里发现了问题要处理企业时,能否按照主动披露处置?

3.在回应外综服企业的《海关法》定位问题时,政法司领导提出一个希望,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借助电商行业在世界范围的领先优势,站在更高的高度,从世界范围的立法视野提出立法建议。这个,可以有。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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