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著名品牌不仅使用文字商标,还使用图形商标。问题常常是:图形商标本身有多出名?正如以下关于兰蔻玫瑰标志的案例所示,这可能很难证明。
背景
2022年4月21日,广州雅蒂奥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第018689867号。
涵盖尼斯分类第3类的各种化妆品。
欧莱雅基于四个欧盟商标提出异议:
欧盟商标第002494557号(“在先商标1”):
欧盟商标第017972324号(“在先商标2”):
欧盟商标第017972718号(“在先商标3”):
欧盟商标第016872971号(“在先商标4”):
所有在先商标均在第3类注册,涵盖各种化妆品。
欧莱雅主张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欧盟商标法规第8(1)(b)条)以及对其商标声誉的损害(欧盟商标法规第8(5)条)。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驳回了欧莱雅的异议。欧莱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上诉委员会(‘BoA’)提出了上诉。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上诉(案件编号 R1839/2023-5)。
相关公众被认为是欧盟范围内的普通关注水平。商品被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的。
标志的相似性
上诉委员会将对标志相似性的详细评估仅限于在先商标1和2,因为它们与争议申请最为相似:
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元素“ARTÍSCARE”被认为更具主导性,因为其尺寸较大,并且由于没有特定含义,因此具有中等程度的独特性。
上诉委员会发现,在先商标1由单一的图形组成,没有独特或主导的元素。
在先商标2中的“LANCÔME”一词没有含义,因此具有独特性。词组“ROSE JELLY MASK”对讲英语的公众而言被认为是非独特的或弱独特的。
上诉委员会认为,玫瑰的共同元素具有较弱的独特性,因为它会被视为对相关商品的气味、颜色或成分的指代。玫瑰花香经常被用作香水、化妆品和美容护理产品的气味。玫瑰也是一种颜色,有些化妆品和美容护理产品可能会使用这种颜色。
此外,上诉委员会适用了“文字通常对消费者的影响比图形元素更强”的原则。
由于玫瑰图形的弱独特性和不同的文字,上诉委员会认为争议申请与在先商标1在视觉上相似度较低,与在先商标2的视觉相似度非常低。
由于在先商标1不包含文字元素,因此无法进行听觉比较。由于争议申请与在先商标2没有共同的文字,因此两者在听觉上被认为是不相似的。
在概念上,这两个商标都与玫瑰的概念相关。由于这一概念对商品的独特性较弱,上诉委员会认为概念上的相似度较低。
独特性/声誉
决定性的问题是兰蔻的玫瑰图形是否因其广泛使用而享有较高的独特性。
欧莱雅提交了以下证据:
近年来世界最有价值品牌的排名,显示“兰蔻”在总体排名中位列前100名,在化妆品行业中排名前10名。
上诉委员会未对此感到信服,因为这些排名展示了多个品牌的文字和图形商标,例如:
但仅展示了文字商标“Lancôme”,而没有展示玫瑰图形。
上诉委员会还排除了玫瑰图形从文字商标声誉中受益的可能性,因为玫瑰图形的独特性较弱。
欧莱雅或“兰蔻”赢得的几个奖项,但这些奖项没有展示玫瑰图形。
欧莱雅集团法律顾问的销售声明被上诉委员会忽视,因为该声明没有提及在先商标1,且信息没有按不同销售玫瑰图形的产品进行细分。
在线文章、杂志文章和维基百科被拒绝,因为这些资料没有展示玫瑰图形,只提到了欧莱雅或“兰蔻”。此外,文章没有将玫瑰图形描述为属于欧莱雅的商标。
报道玫瑰作为“兰蔻”标志性符号的文章展示了不同的玫瑰图像,例如:
混淆的可能性
在确定混淆的可能性时,上诉委员会回顾了应避免对固有弱标记和标记中弱元素的过度保护。对具有弱独特性的标志给予过度保护可能会对商标法所追求的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仅凭弱元素的存在就判断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混淆的可能性不能仅基于玫瑰图形,因为它的独特性较弱甚至没有独特性,同时考虑到争议申请中的独特文字元素“ArtÍscare”。类似的理由也适用于对在先商标3和4的混淆可能性评估。
没有商标系列
欧莱雅依赖于一个系列(也称为一个系列)商标。
上诉委员会接受了几个在先商标可以视为一个系列,这可能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因为它们可能使争议商标与该系列产生联想。这需要:
提供至少三个属于商标系列的商标的使用证明。
争议商标不仅要与系列相似,还必须展示出能够将其与系列关联的特征。这种关联必须使公众相信争议商标也是该系列的一部分。
由于玫瑰图形的独特性较弱,以及争议商标中的“ARTÍSCARE”与在先商标2和3中的“LANCÔME”之间的文字差异,上诉委员会认为争议标志的特征不足以将其与任何一个在先商标关联起来。
声誉商标
虽然上诉委员会认为“LANCÔME”一词享有一定的声誉,但它认为欧莱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四个在先商标中的任何一个具有声誉。
即便承认在先商标2和3(包含“LANCÔME”一词)具有非常低的声誉,上诉委员会也排除了公众因玫瑰图形的弱独特性和缺乏混淆可能性而在这些商标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性。
为了完整性,上诉委员会解释了争议申请没有对在先商标2和3造成损害。较低的(推定的)声誉程度、玫瑰图形的固有独特性较低、标志之间的(非常)低相似度以及缺乏混淆可能性,都反对了对在先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的利用或损害。
这个决定显示了确立描述性标志的增强独特性有多么困难。即使将其与知名商标结合使用,也不足以证明其增强的独特性。
说服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接受增强独特性最重要的证据可能是一个适当进行的调查,调查公众对该标志作为来源指示符的看法。只在欧盟的一个成员国(例如法国)进行调查就足够了,因为如果在欧盟的某个(非微不足道的)部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如单一成员国,异议将会成功。同样,为了使欧盟商标在整个欧盟享有声誉,只需在一个重要部分确立其声誉,这也可以是单一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