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财产保全文书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保全机关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两名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抬头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写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提供保全机关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保全机关公章。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不得一并要求进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属变更。经人民法院审判或拍卖程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先由人民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待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除对涉案专利(申请)的财产保全、恢复有关程序后,再由当事人(变更前或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二、专利财产保全期限
专利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为三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且不能超过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如果财产保全期限超过了专利权有效期,则以专利权有效期的届满日为财产保全期限的届满日。保全期限届满前,保全机关可以再次递交财产保全文书续行保全。续行保全期限最长为三年,续行保全的次数不受限制。
三、提交专利财产保全文书
保全机关可以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财产保全文书。递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2 号楼一层受理大厅。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一处,邮编:100088。
四、专利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包括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