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23年第127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27号公告”)在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相对于之前2022年第54号公告仅针对于影响税款征收的主动披露,127号公告在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时限要求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调整,也进一步释放海关容错机制新的政策红利。咱今天就围绕大家普遍关注的内容来聊聊主动披露新政---“127号公告”。先来一起了解一下公告发布的政策背景吧。

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持续释放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政策红利,海关总署适时发布127号公告,扩大了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同时放宽了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海关主动披露制度在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方面积极作用。

基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海关稽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主动披露制度,是海关为推动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而实施的一项容错管理模式。

在进出口企业发现可能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时,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披露并接受处理;经海关认定后,企业可依法享受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经过数年实践,主动披露制度已经充分证明其优势——一方面可以降低海关行政成本,提升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给予了企业一定的守法容错、自查自纠的空间,可以有效激励企业规范管理和引导合规发展。

“稽事语”问答

Q:127号公告主要变化有哪些呢?

A:127号公告不仅对54号公告适用过程中的一些实务细节进一步厘清,而且较原公告在范围和处置措施上放宽较多,有利于企业主动向海关披露管理违规或涉税违规事宜,解决风险隐患,在诸多方面减轻了进出口企业、单位实际操作主动披露的难度。主要变化有两点:

变化点1:主动披露适用范围扩大

最新的127号公告,明确包含了: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影响国家退税管理的、影响加工贸易监管、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或监管秩序、以及部分涉检事项的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的优惠政策(相对于原2022年总署54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仅为“涉税违规行为”,范围扩大较多)。

本次新公告将该相关范围囊括其中,对于广大进出口企业在遇到实际该类违规问题时,可以适用公告要求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享受优待政策,排除公司的潜在风险。

变化点2:部分适用的时限、次数放宽

1)对于涉及海关税款征收或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发生超过6个月的主动披露优待措施,修改时间为“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相对于原2022年总署54号公告规定的1年以内,予以放宽)。

2)将“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放宽至“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第2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Q: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在2023年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告还是127号公告呢?

A:127号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54号公告相关规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动披露企业的,适用127号公告。

Q: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间如何确定?

A:以127号公告实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间。

Q:企业主动披露需准备什么资料?

A: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主动披露报告表》。

●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企业可依照不同的违规行为类型准备好资料,注意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此外,企业在主动披露过程中可以在现场或通过互联网补充提供证据材料。

Q: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A: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

Q:符合127号公告要求的税款滞纳金是自动减免吗?

A:税款滞纳金是不能自动减免的,需要企业向海关关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来源:天津海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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