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学习《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时发现,关于“商标由独立文字和独立其他要素组成”显著性审查规则发生了变化,先看下旧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重点图中黄色框线给出的例子,以前这样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61页)
但是在现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236页)中,做出了调整,调整成“商标由独立文字和独立其他要素组成,文字部分不具备显著特征,则整体缺乏显著性”,也就是说以后“图形+文字”,文字不具备显著性,整体就要以缺乏显著性驳回,不主要看图形(有个别例外情形,不在此讨论)。
相同的例子,在新旧审查规则下,结论是相反的,这是为什么?
先看个商标,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图形”商标,围绕这件商标发生不少无效,诉讼,维权……
这件上很多人以为图形和兰州牛肉拉面都受到保护,但其实不然,在申请过程中,兰州牛肉面行业协会放弃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这件商标受保护的仅仅是“图形”部分,但由于放弃汉字商标专用权不太容易查找,导致产生了不少误解,也让不少人不敢用“兰州牛肉拉面”品牌。(来源:(2018)京行终6256号行政判决书)
正是由于类似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而每次发生,都会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相应调整。
如何规制这样的事件,由于级别层次不够,小编想到的是,在所有商标证书上标明哪些放弃商标专用权、哪些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来解决问题。
没想到,官方解决的更彻底,从根源上解决所有问题,这样就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误解了!果然站的高、看得远!为国知局打call!
以后,“图形+文字”商标,文字如果缺乏显著性,就不要想着拿整体去投诉、起诉他人使用文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