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几年中,社会内部在交易中使用非现金支付的转变蓬勃发展。特别是自全球 COVID-19 大流行发生以来,致力于提供支付系统生态系统的公司对数字支付系统的开发一直在蓬勃发展。

印度尼西亚,这种增长需要与支付系统法规的改革相平衡。这种改革是满足支付服务活动实施的需要所必需的,这些活动与支付系统原则的实现相一致,这些原则在访问扩展和消费者保护方面是快速、简单、负担得起、安全和可靠的。

2021 年 7 月,印度尼西亚银行发布了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第 23/6/PBI/2021 号法规(”BI 法规 23/2021").该法规撤销了与支付交易处理操作和基于卡的支付工具有关的支付服务的几项法规。支付服务提供商 (”PSP“)是提供便利用户支付交易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

根据 BI 法规 23/2021,PSP 内活动范围的重点更多地是基于活动的方法,而不是以前根据某些资格(例如,发行人、收单方、支付网关、电子钱包和资金转账)确定的。基于活动的方法旨在简化PSP的活动范围以及许可的处理和要求,包括许可流程与支付系统技术创新测试空间之间的整合。

PSP开展的活动包括:

a. 用于履行支付交易义务并在特定账户中管理的资金来源信息(”资金来源");

b. 付款启动和/或获取服务;

c. 资金来源管理;

d. 汇款服务;和/或

e. 印度尼西亚银行确定的任何其他PSP活动。

在进行上述活动时,作为PSP的任何一方都必须获得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授予PSP开展PSP活动的许可证是根据许可证类别授予的,包括:

1. 许可一类 (”许可证一“),包括下列活动:

a) 资金来源管理;

b) 资金来源信息提供;

c) 付款启动和/或获取服务;和

d) 汇款服务;

2.许可证二类(”许可证二“),包括下列活动:

a) 资金来源信息提供;和

b) 付款启动和/或获取服务;和/或

3.许可证三类(”许可证三“),包括下列活动:

a) 汇款服务;和/或

b) 印度尼西亚银行确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可以申请 PSP 许可证的一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机构的形式。申请许可证一和许可证二的非银行机构PSP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对于许可证三,非银行机构PSP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印度尼西亚法律实体的形式,根据现行资金转移法律,例如合作社。

任何申请牌照作为PSP的一方都必须满足印度尼西亚银行确定的牌照要求,涵盖机构,资本和金融,风险管理和信息系统能力方面。

根据 BI 法规 23/2021,非银行机构 PSP 可由外国人拥有,最高可达实收资本的 85%。此外,非银行机构PSP的股份构成必须构成具有投票权的股份必须由印度尼西亚个人或印度尼西亚法人实体拥有至少51%。

在资本和财务方面,PSP的初始资本(最低模式分配器)必须为:(i)许可证一至少为150亿印尼盾;(ii) 许可证二至少50亿印尼盾;以及 (iii) 许可证三至少:(a) 5 亿印尼盾用于未提供可供其他许可证 3 PSP 使用的系统的 PSP;或 (b) 10 亿印尼盾用于提供可供其他许可证三 PSP 使用的系统的 PSP。

在风险管理方面,PSP必须履行评估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功能。通过管理层及其监事会的积极监督,分析政策和程序的可用性以及组织结构充分性、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能流程、人力资源和内部控制的履行情况,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信息系统能力必须通过安全控制程序、欺诈管理系统、安全测试和信息系统审计以及信息系统的能力和可用性水平进行适当评估。

PSP许可证的申请必须符合BI法规23/2021规定的许可证申请机制和程序,在履行所需文件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印度尼西亚银行要求的所需文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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