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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299,第 11 版,2012 年 4 月 13 日- UL 安全干粉灭火器标准

1 范围

1.1 这些要求涵盖 便携式干化学品和干粉(D类)灭火器的结构和性能,不包括防火试验期间的性能。干式化学品灭火器和干粉 灭火器旨在根据便携式灭火器标准 ANSI/NFPA 10和加拿大国家消防法规使用。

1.2 干式化学灭火器防火测试期间的性能要求在《灭火器额定值和防火测试国家标准》ANSI/UL 711/CAN/ULC-S508 中作了规定。

1.3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否则这些要求中使用的术语“灭火器”是指这些要求所涵盖的所有灭火器或其任何部分。

2 测量单位

2.1 就本标准而言,公制单位应被指定为官方单位。如果测量值 以 SI 和英制单位指定,则使用任一单位。如有争议,应使用公制 单位。

3 参考出版物

3.1 本标准中引用的出版物清单见附件A。本标准要求中出现的对代码或标准的任何未注明日期 的引用应解释为引用该 代码或标准的最新版本。当某一标准的最新版本不适用时, 适当的版本将在附件A中相应标明。

4 组件

4.1 除4.2所述外,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组件应符合该 组件的要求。组件应符合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公司的规定。

以及加拿大保险商实验室对该组件的标准。

4.2 组件不需要符合以下特定要求:

a) 涉及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中组件应用中不需要的功能或特性,或

b) 被本标准中的要求所取代。

4.3 组件应按照其为预期使用条件确定的额定值 使用。

4.4 特定构件在构造特征上不完整或性能 受到限制。此类组件仅在有限的条件下使用,例如某些 温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并且只能在这些特定条件下使用。

5 词汇表

5.1 就本标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出口安全用品至美国、加拿大、上架亚马逊等,要求您发布的消防及其他安全用品须经过测试,符合以下特定法规或标准要求:

商品 法规/标准要求 

烟雾**器 ●UL 217 

烟雾探测器 ●UL 268 

一氧化碳**器 ●UL 2034

住宅燃气探测器 ●UL 1484 

水基试剂灭火器 ●UL 8 

二氧化碳灭火器 ●UL 154 

干粉灭火器 ●UL 299     

湿化灭火器 ●UL 8 

清水灭火器 ●UL 626 

卤烃清洁剂灭火器 ●UL 2129     

防烟面罩* ●OSHA 29 CFR 1910.134 或●ASTM E2952-14 标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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