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表明的是,市场采购1039政策着实能为我们跨境卖家解决一部分收入的核定征收和个卡收款阳光化的问题,海关及税务出台的政策其实都是引导我们卖家合规,对于市场采购的个体工商户(比如,广州花都商贸城,深圳华南城,义乌小商口市场,温州服装城,佛山商贸城等等全国和各地)都有各地的地方政策。
即便如此,为什么我们易税通一直没有大力推广1039这个方案?
关于跨境电商财税合规的问题,下面先分享两个小故事:
故事一:
早在几年前,我们曾服务过的一位咨询客户,老板是一个对跨境业务理解及团队管理很nice的卖家X总。之前,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他选择了我们做跨境财税合规及出口退税辅导服务。服务的过程我就不展开了,中间各种曲折,海外疫情、团队沟通、财务软件、流程碰撞等等,历经一年后总算是互相交付,双方团队的合力也实现了第一个小目标,且做到了初步合规。
在这里,我想调强一下整个服务过程中最艰难的部分:这个X总太关注业务了,我们财税的课程、开会、方案、框架等方面很少对接,项目也是经多次强制推进才得以完成。
2019年项目结束后,新来的财务主管接手了。
以上是故事的过去。
这个故事的后续是这样的:我在上周二的下午突然接到X总来电,称其要亲自来咨询一些财税问题,而且是要立刻、马上来!这与X总之前风格太不一样了,我的职业直觉告诉我事情不简单,于是急忙约了当面沟通。
原来他的公司被税务调查了,团队交了三次资料,仍有一些政策不明,需要请我们帮忙参与对接税务局。因此,我们负责这个case的同事要以财务顾问的身份陪同实际控制人X总去税务局,具体事宜就不细说了。
故事二:
第二个故事,是关于我们青岛的一个客户,公司的几位老板我只见过其中一位。因为税务稽查的一些事件,需要我们去做一下相关解释,预约辅导老板的财税问题。
关于市场采购1039的这个政策,我们跨境行业的客户们都非常关心。
(详见下图Anne姐的微信咨询截图)
(个人咨询)
接下来,说说易税通一直没有大力推广市场采购1039这个方案的原因。
对于500万人民币(部分区域更高)的市场采购主体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解决其产品出口,通过市场采购的方式进行海关申报,最后外汇汇回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账户的结汇为人民币,对于其收入进行核定征收较低的所得税。
实际情况是,一批物流企业,一批非跨境企业,或者一批批不明企业通过跨市场采购场所,跨地域等各种操作去进行税收筹划,不少机构错误引导卖家一个500万人民币不够就多开几个个体户。其本质不是为了帮助卖家真实业务和卖家背景而给出的合理规避风险的交易流程。
这种纳税筹划本身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法要求企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企业经营战略需要,并不是人为设计的,并且人为设计的交易流程就只是为了省税。本质跨境电商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经营主体被错误引导,从不合规的隐形风险转入了一个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纳税筹划,这真的不好说哪个风险更大。
以上所述,是我们团队进行了几百个真实客户案例的研究,结合行业知名企业的操作,还有我们的财税导师的指导后,我们不采用这一类的不太合规的1039个体户核定征收方案(当然,如果企业确实规模较小,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认可后正当使用这个政策还是可行的。)
相关政策依据:
政策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政策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政策三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政策四
新《个税法》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