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企业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

cindy7
文号: 沪国税进[2010]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0-02-05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有关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升级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09〕18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企业理退(免)税申报有关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企业以跨境贸易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但跨境贸易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申报时,应在申报明细数据的“备注”栏中标注“kj”字样。 二、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日期以企业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2013-09-18 19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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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针对的是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企业理退(免)税申报的操作要求。其中,跨境贸易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申报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标注“kj”字样。本通知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若之前的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通知为准。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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