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SOHO如何应对国家新退税政策?

jack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发文日期:2013-06-09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汇(跨境贸易结算的为取,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汇申报表》(附件1),并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汇凭证(跨境贸易结算的为取的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增值税专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货物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出口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入的,在冲减销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汇申报表》,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汇。 六、合同约定全部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汇凭证,不能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管理法》出的处罚。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理出口退(免)税;已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的出口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请特别注意第九条公告,如果通过离岸打款给公司,后续可能会有问题,请soho引起重视!
2013-09-10 6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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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SOHO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应对国家新退税政策:

1. 准确把握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期,及时汇(结算)出口货物汇款,避免增值税免税政策失效。
2. 按照规定填写《出口货物汇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3. 注意申报退(免)税的时间和退(免)税金额,确保计算准确。
4. 注意自己企业上年度的出口货物出口额和汇率水平,避免产生未能充分退(免)税的情况。
5. 注意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不能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汇的情况,如有,则按本公告的规定理。
6. 注意出口货物的原因无法汇款的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汇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被视同为已汇。

总之,外贸SOHO应仔细研究本公告的有关规定,认真严格地执行各项措施,以确保自己企业能够顺利享受退(免)税政策,避免出现问题。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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