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介绍
转口贸易的发生
主要是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著名的中转地,拥有数量很大的转口贸易。它们通过转口贸易除了可以得到可观的转口利润和仓储、运输、装卸、税等入外,同时也推动了当地金融、交通、电讯等行业的发展。
编辑本段转口贸易产生的条件
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是通过第三国的中间商把货物转手来完成的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在生产国为间接出口,在消费国为间接进口,因而是一种间接贸易方式。而对第三国来说,它将进口的货物再出口,所以是转口,又称再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已有数百年历史,伦敦、鹿特丹、新加坡是著名的转口贸易港。战后转口贸易在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地发展甚为迅速,并成为这些地区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转口贸易对中间商所在国而言,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自然条件,即中转国的港口必须是深水港、吞吐能力强,地理位置优越,处于各国之间的交通要冲或国际主航线上;
②人为条件:要求中转国对中转地采取特殊的关税优惠政策和贸易政策,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使中转费用不致过高。同时,要求该地的基础设施、交通、金融和信息等服务系统发达且完备,以利于转口贸易的进行。
编辑本段方式
转口贸易的形式多样,根据货物流通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再出口贸易和单据贸易方式两种:
①再出口贸易(re-export trade)方式
是指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关系。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并未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而中间商亦仅涉及交易单据的。这种单据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再出口贸易方式在转口贸易发展的初期较多发生。人们由于经验、通讯设备等的缺少,转口贸易就通过两交货物的进出口来完成。随着转口贸易的发展,单据贸易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货物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的繁杂手续,节省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减少风险,还可缩短交货时间,有利于进口商抓住货物销良机,从而实现较大的利润。因而单据贸易方式逐渐取代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当今转口贸易的主要方式。转口贸易根据货物是否在中转地,可分为纯粹转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两种。
②纯粹转口贸易
所谓纯粹转口贸易系指中转的第三国的中间商对进口的货物未经再出口。当然,中间商可以将进口货物在当地保税仓库进行分级、混装、加包装、贴标签等。这些活动并未改变原进口货物的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等,所以不属于的范围。
③转口贸易
指货物通关输入到中转国,经增值后再输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货物经过某种程度的,使后的货物与原来未经的货物在形态、性质、结构或交用上发生某些变化,以这种贸易方式不仅可以获得转口利润,还可获利润。转口贸易要求中转地有大量的劳动力,工资水平较低,基础设施较好,并有保科仓库或保税区等,这样才能使商品成本低,具有国际竞争力。转口贸易可以对整批货物进行、装配等;也可以是从国处采购某些零部件,与原有的设备配套装配成大型设备出口。
编辑本段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
过境贸易:别国出口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包括直接过境贸易和间接过境贸易.比如内陆国与不相邻的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就必须通过第三国国境,对第三国海关来说,就会把这类贸易归入过境贸易。不过如果这类贸易是通过航空运输飞越第三国领空的话,第三国海关不会把它列入过境贸易。指别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的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过境贸易有两种类型,一种称之为直接过境贸易,即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在海关直接监管下,通过国内运输线从其它口岸离境,有时直接过境甚至不需卸货和转换运输工具,承过境的国家一般要取一定的费用。另一种称为间接过境贸易,即指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先存入海关保税仓库,未经改制,又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出国境的活动。
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在于商品的所有权在转口贸易中先从生产国出口者那里转到第三国(或地区)商人手中,再转到最终消费该商品的进口国商人手中。而在过境贸易中,商品所有权无需向第三国商人转移。
编辑本段转口贸易和间接贸易的区别
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cote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
间接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著名的中转地,拥有数量很大的转口贸易。它们通过转口贸易除了可以得到可观的转口利润和仓储、运输、装卸、税等入外,同时也推动了当地金融、交通、电讯等行业的发展。
编辑本段核销操作
先支后 转口贸易 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 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外汇局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汇 通知 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帐通知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 进出口 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商业、汇结汇 水单或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取的结汇水单/帐通知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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