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贸易保税指标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相关事实的认定问
案件的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来料企业,经营方式为保税进口各种电子器件及pc、pbt塑胶粒等原料生产电脑风扇成品后复出口。由于a公司电脑风扇产品的订单规格大小不一,为了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缺料,a公司主管报关业务的经理王某决定,在合同手册备案时,按规格较大电脑风扇的塑胶粒用量进行备案。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规格较大电脑风扇的订单却很少,结果导致a公司合同手册不能平衡。王某把合同手册不平衡的事向a公司总经理进行了汇报,总经理要求王某好此事。为了平衡合同手册,王某找到其合作厂的李某,问李某能不能用a公司的指标在国外进货,李某答应可以,并承诺按每吨500元给王某“好处费”。之后李某找到个体经营塑胶粒的孙某,孙某表示可以按每吨800元给李某“好处费”。在走私过程中,王某将合同手册进口额度告诉李某,李某再转告孙某,由孙某组织货源并雇用运输工具,王某安排报关进口。海关在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存在走私犯罪嫌疑,并将王某抓获,次日,海关缉私部门给李某打电话,通知李某到海关配合调查,李某到海关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海关侦查,2007年至2009年,王某、李某、孙某利用a公司保税指标伪报进口8票共计192吨pc塑胶粒。经海关计核部门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71万多元。
案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王某、李某及孙某构成走私罪的共犯没有问题。但是,王某倒的是a公司的保税指标,王某的行为是否为单位犯罪?李某、孙某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共犯?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李某是否构成自首等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决定能否对本案各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
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考察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王某倒a公司保税指标的行为是否得到了a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二是倒保税指标获利是否归a公司所有。根据王某的供述及a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王某利用主管报关工作之便,擅自决定将a公司的保税指标倒给李某,a公司领导对此并不知情。同时,王某倒保税指标所得“好处费”也未交a公司,而是均用于其个人消费。因此,a公司在本案中并非犯罪单位,而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单位犯罪。显然,在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李某和孙某更谈不上单位犯罪的共犯了。退一步讲,即便是王某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由于李某和孙某均不是a公司的员工,也不能以a公司直接责任人的身份承担单位犯罪责任,在共同犯罪人也只能以自然人身份承担刑事责任。
二、王某、李某及孙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分为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也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本案王某、李某和孙某的共同犯罪中不存在组织和领导者,因此,应从三人对走私犯罪的实施及犯罪结果的完成所起的作用大小方面来认定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保税指标,并负责虚假资料进行报关,孙某积极组织货源并雇用运输工具,并将货物走私入境后倒牟利。可见,王某及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对于犯罪的实施和结果仅起到次要作用,因此,李某应认定为从犯,比照主犯王某和李某的量刑,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李某接到海关通知到海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可见,构成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李某到海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走私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关键是其接到海关电话通知到海关配合调查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动投案。笔者认为,虽然李某是在接到海关电话通知后,才到海关接受调查的,但其主观上有主动的一面,因为其到案前能够想到海关要问的问题可能牵涉到自己走私方面的事情,到案后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可以不到海关接受调查,而选择逃跑,但是其没有逃跑,而是主动到海关来了,体现了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本质属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因此,李某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
刑法第153条的有关规定,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偷逃税款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款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偷逃税款71万多元,王某、李某、孙某三人的法定量刑幅度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和从犯两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据此,李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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