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我们是工厂a,通过外贸公司b出货,有一家在香港的离岸贸易公司c(实际公地点是在国内)跟我们采购产品,出口给客户d。以前每次的出货方式都是,我们以b的名义,即托书上shipper为b去跟客户指定的货代订舱,然后c跟货贷确认提单时把shipper改成他们自己,最后我们等到c的货款后,出具我们工厂a抬头的电放保函给货贷,然后货贷出电放保函给我们。现在c要求我们订舱的时候就把shipper改成他们的名字,免得核对提单的时候要改。我的问题是,1)目前的操作方式,提单上shipper显示c,意味着物权已经转移给c了,对我们工厂来讲是否有风险,万一c是小人,出具电放保函给货贷,货贷是否就可以放货了呢?毕竟shipper是他们的名字啊。如果连订舱时shipper就是他们的名字,全程好像没有我们工厂什么事儿啊 2)c一定要出货之后等客户付了他们钱,他们才会付我们钱,所以我们工厂是要先出货后款的,请问这种情况之下,如何保证我们工厂没有款风险。是否是要跟跟货贷签署什么协议。急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