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N公司来沪面谈,责任推给证行。
6月23日,N贸易有限公司应M公司邀请来上海面谈。洽谈中,N公司将一切责任推给证行。并说:"上海议付银行单据如无问题,就应理直气壮地向××××银行款,如对方赖皮,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如果单证确实有点问题,那末通过协商解决也是可以的。"方摸清了上海××银行按国际惯例事的正派作风后;回到香港不久,证行态度突然变得强硬起来,7月3日,致电议付行,提出脱信用证,改为托方式将单据交给客户,限7月10日内答复,否则议付单据将予回。果然,7月8日退回全部单据,并将原来所谓三点不符增至七点,从而使事态急转直下趋向恶化。
为争取这一问题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M公司继续工作,但该港商仍玩弄出尔反尔的花招,还乘机企图渔利。
5.循对方要求,改D/A付款方式,N公司又拒绝接单。
7月15日,M公司会同议付行邀该港商到广州会谈。会谈第-天,港商建议M公司采用D/A90天付款方式,一周内通过香港银行交单,由他签字承兑后再由他持单向承运人--××船公司提出诉讼,并称相信官司可以打赢。
上海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