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
关于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问题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购产品可以视为生产企业自产产品报关出口后可以退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商标或外商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或,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取费,具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出口报关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出口总额的50%,超过50%的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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