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香港设立公司,主要因为香港公司注册流程手续简单,无须经过实质审查,香港税种少、税率低,商业环境成熟以及其健全的法律体系等优势。
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很多企业在香港创立公司后,并未实际发生业务,于是选择对香港公司放任不管——既不年审也不注销。这种行为非常危险!
注销香港公司的必要性
根据香港地区法律,香港公司注册满一年后必须办理年审,如果逾期不办理将会产生累计罚款,还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若一直放任不管,不注销也不年审报税,2-3年后,香港政府会对其强制清盘注销,企业不仅需补缴年审费用及累计的罚款,公司的董事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誉受损,对其在香港开展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当香港公司不再使用的时候,在此还是建议您走合法程序更为妥当,及时注销才是正确、安全、合法的选择。 香港公司注销申请人,公司的董事、公司法定秘书均可以提交申请。
提出注销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仍未开始/已停止营运或经营业务;
2.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3. 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4.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5. 该公司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6.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备注:第4-6项为新《公司条例》第750(2)条附加三项撤销注册的条件。
香港公司注销其它注意事项
1.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15部第2分部,只有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撤销注册;
2. 在商业登记证到期日提前至少52天向税局提出注销申请,否则,要多耗费一年的公司年审年报和报税的费用。
当然,主动注销与上述的香港政府对其强制清盘注销情况,还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况:
香港公司名称和知名品牌或上市公司名称近似,香港政府认为您的公司有冒犯之嫌,公司注册处或有关方面有可能会不经您同意的情况下自动注销您的公司。
如果您的香港公司已经注销了,不论是自己走正常程序注销,还是公司没有年审被政府强制注销,有需要的话,都是可以将公司申请恢复回来的。
申请恢复,主要分两种方式
1. 向法院申请恢复
①当香港公司已撤销注册(主动注销),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
②当欠债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时,债权人可在欠债公司被撤销后20年内向法院申请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以及其他适当的命令。
2. 以「行政方式」提出申请恢复
主要适用于长期未年审导致被政府强制除名。根据2014年新《公司条例》,长期未年审导致被政府强制除名可申请的可以“以行政方式恢复”,这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籍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注意:「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公司,其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是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申请恢复的。
另外,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1.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2.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1.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2.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3.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4. 政府在解散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政府就有关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均已由申请人支付或付还。
非香港公司
1.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注意: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