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活动中风险与机遇并存,如何把握机遇,防范风险,是摆在所有从业者面前的一道必答题。一般来说,大家对于信用风险、财务风险、货物风险以及运输风险等都能够充分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然而,有一个问题却没有引起进出口企业的充分关注,对隐藏的风险更是缺少必要的防范准备。

这就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笼统地说所有进出口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并不确切,毕竟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海关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了解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并且积极寻求获得相应的保护。据海关统计,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20多年来,累计备案5万余件,居全世界首位,采取保护措施涉及22万批次货物,12341家权利人。

我们在这里要说的是这样一些企业,相对于取得知识产权并寻求海关保护的“权利人”而言,姑且称之为“非权利人”。他们或者因为自己不拥有知识产权,或者认为自己不会去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于是,就觉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与自己无关,不但不去寻求海关保护,而且忽视问题的存在,对于隐藏的风险更是毫无知觉。

那么,是不是像这些非权利人认为的,只要自己不拥有知识产权,就不需要关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问题,或者,只要自己不去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就不需要关注这个问题了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所有进出口企业都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非权利人而言,一旦忽视这一点,将面临8个方面的风险:

风险1:因为他人的申请而被扣货,正常通关受阻,且非权利人自己不可控

例如,国内甲公司生产一批印花床品,印花图案由国外A公司提供,申报出口时被国外B公司以该图案侵犯B 公司的商标权为由申请海关扣留,甲公司至此才知道A公司并不拥有该知识产权。在本案中,甲公司尽管并不拥有知识产权,同时也没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却不得不承受货物被扣留的后果。

非权利人进出口的货物,可能因为权利人以涉嫌侵权为由提出申请而被海关扣留,正常的通关过程被迫中止,而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企业对此事先并不知情,始终处于风险不可控的“裸奔”状态。

风险2:可以请求放行,但必须提供等值担保,额外增加经济负担

在海关扣留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请求放行货物,海关同意放行的条件是收发货人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很多企业出于避免更大损失的额考虑,不得不承担巨额的担保金。

实际业务中,很多收发货人的盈利仅仅是一点代理费或者加工费,一旦涉嫌侵权被扣留,为及时交货,却要承担全部货值的担保金,远远超出实际获利,对于非权利人而言,往往意味着额外增加的经济负担。

风险3:配合海关调查,提供说明和证据,增加时间成本负担

前述案例中,海关对甲公司涉嫌侵权货物开展调查,要求甲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甲公司当然无法提供自己或者A公司拥有商标权的证据,只能出示与A公司的加工协议和A公司提供的图案样本,试图摆脱故意侵权的嫌疑。

海关扣留货物后可以对知识产权情况开展调查,即使是提供担保后放行货物,也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而只是一系列后续处置的开始。非权利人需要配合海关的调查,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无论最终的调查结论如何,额外增加的时间成本都是非权利人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一问题的代价。

风险4:经海关调查认定侵权的,货物将被没收,造成实际损失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同时,根据相关实施办法,即使货物已经交保放行,海关仍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至此我们发现,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带来的风险,已经不只是通关受阻和额外增加经济、时间负担了,而且将可能造成非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那种因为自己不拥有知识产权,或者认为自己不会去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就觉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与自己无关的想法必须尽早摒弃掉了。

风险5:经海关调查认定侵权的,处理结果公示,企业商誉受损

海关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措施之一就是将处理结果在海关总署以及各直属海关网站单独予以公示,企业一旦侵权,除了承受经济损失,还将面临商誉受损的连带后果。

良好的商誉在进出口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推进,还将更广泛地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顺利开展,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问题,将使得企业在更多方面受到限制,实在是得不偿失。

风险6:认定侵权的,承担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

海关对认定侵权的货物将采取转交社会公益机构、有偿转让权利人、拍卖、销毁等处置,从扣留开始直至上述处置完成,期间发生的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都将由侵权人承担,所以说,非权利人一旦侵权,付出的绝不仅仅是侵权货物的损失。

当然,非权利人承担这些费用是以侵权为前提的,否则,申请扣留人需承担仓储、保管等费用,这也是法律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做出的预防性规定。但是,无论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前防范相关风险,都是非权利人必须做好的准备。

风险7:海关发现涉嫌犯罪的,面临公安机关处理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还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公安机关的处理对非权利人而言,则意味着结果将不只是经济利益的损失,还有可能带来刑事责任的追究。

海关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已经开展了有效的配合行动,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可以预见,今后多部门联合打击的力度将不断加强,海关发现线索、公安摧毁团伙的模式将更加常态化,进出口企业切不可掩耳盗铃,继续忽视风险的存在。

风险8:权利人向法院寻求保护的,面临司法程序负担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法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此时,非权利人则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经济、时间、人力等诸多方面的负担再次升级。

如果再次回想一下事情的起因,只是因为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一问题的忽视,结果却是,无论在实质还是程序方面,非权利人承受的负担和损失可能早已超出了当初的想象,相信不会再有进出口企业简单地认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与自己无关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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