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已经成为了全民购物的重要渠道,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为“第一阵营”,可以用“风生水起”来形容。但是,还有一些曾经红极一时的它们,却渐渐被人们遗忘,比如1号店。


1号店自2008年正式上线,当时也是在电视上、网络上、甚至热播剧中大肆植入广告品牌的影响力得到迅速扩张。直至2015年开始发生了变化,1号店被几经转手,到沃尔玛,最后在2017年被京东收购。而1号店的创始人于刚,早在2015年7月离职,就此拥有了一个新的身份——岗岭集团执行董事长。

然而很少人知道,当初就在1号店“名存实亡”之际,于刚还做了一件十分硬核的商标维权工作。

第16325862号“1号店:zv_okg”商标是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申请的,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阻止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飞下载),经营彩票等服务,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


2017年9月13日,新岗岭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表示:“1号店”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1号店”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

如今,“1号店”系列商标已经多在京东之手,但是别忘了,在那个时候,新岗岭有限公司绝对有权这么说。


当时本案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新岗岭有限公司在先所有的“1号店:zv_okg”、“1号店The Store”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庙逃亡”、“饿了么”、“应用宝”、“花呗”、“借呗”、“58到家”、“大众点评”、“芝麻信用”、“滴滴出行”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多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或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补充部分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与他人相区分那么简单,还包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也是为什么1号店在面临被收购的重要关头,依然不会在商标方面放松警惕的原因。商标的注册申请,有《商标法》作为规范,而对于商标的侵权与维权,同样也有《商标法》作为约束和保障。

如果您对于商标申请有所疑问,或同样也遇到了他人抢注商标的行为,请不要放松警惕,任其发展。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9697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