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海关缉私局起诉意见书认定:A公司自2012年至2013年初,从韩国进口大量茉莉花品牌护肤品,2014年10月,从日本进口一批夜来香品牌香水。在进口上述商品过程中,A公司李某指使进口部经理王某,王某指使进口部业务主管张某,通过制作或使用虚假报关单据,将A公司与茉莉花国际公司、夜来香公司的真实贸易关系,均伪报成A公司与澳门B公司的贸易关系,并改低申报价格,走私进口上述品牌护肤品,偷逃国家税款。经计核,A公司低报价格走私化妆品涉嫌偷逃税款1000余万元,其中,茉莉花护肤品涉嫌偷逃税款800余万元,夜来香香水涉嫌偷逃税款200余万元。
【辩护思路】
渠双平律师接受A公司李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据刑法15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犯罪偷逃税款500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本案侦查机关认定的偷逃税款金额1100余万元成立,那么被侦查机关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李某,法定刑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低报价格走私案件,要认定行为人有低报价格的事实,前提是能够确认实际成交价格,不能确认实际成交价格,就谈不上认定低报的问题。渠双平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本案中,A公司自2012年开始从茉莉花公司进口茉莉花护肤品,至案发前一直没有向茉莉花公司支付过货款,并且双方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茉莉花护肤品的成交价格,侦查机关认定茉莉花护肤品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明显不足。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渠双平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从事实和证据上详细论述了A公司进口茉莉花护肤品不存在申报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以及本案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A公司存在低报茉莉花护肤品价格的事实和理由,并约见公诉人当面听取辩护意见。
【辩护效果】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渠双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减掉侦查机关认定A公司走私茉莉花护肤品的事实,仅对夜来香香水部分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A公司偷逃税款仅剩200余万元。
审判阶段,渠双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又被法院采纳。2017年1月,某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最终取得了缓刑的辩护效果。
【结语】
如何认定涉案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对于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辩护非常关键。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卖方开具的发票价格并绝对就是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在买卖双方对发票价格有异义时,认定发票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与发票价格一致;或者买方应付卖方的应付账款价格与发票价格一致;或者买方实付价款与发票价格一致;亦或者买方认可发票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等。缺少上述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则难以直接认定发票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