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日前发布的一份题为“中国追求半导体独立”的最新报告称,美国《2018年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Act)加上多边协调努力,可以帮助美国在全球半导体市场上保持领先地位,并阻止中国的超越。
作为美国政府针对特定国家实施经济制裁的手段之一,出口管制是指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出于国家安全、反恐以及高新技术保护等目的,限制(许可证)或禁止向某些特定目的地出口含有美国成分产品的制度。
美国出口管制的核心在于对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控制,即全面控制原则。美国商务部下属工业安全局(BIS)目前制订有三个清单:《拒绝贸易方清单》《未核实清单》《实体清单》,列明其认为存在风险的最终用户,对相关最终用户的出口分别设置了特别管制要求。《商业国家列表》(CCC)中列明了被确定为应受到出口限制或禁止的国家。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健指出,确定某一国家是否为“受管制国家”的方法是在CCC中查阅某一国是否具有相应的管制理由。
“出口管制制度除了管制美国产品的出口外,还包括对于非原产于美国的产品或技术的限制。”管健在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风险防范沙龙上举例称,比如,当外国产品符合以下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时,就会受到《出口管理条例》的限制:运输途经美国;产品成分中有超过特定比例的美国来源成分(根据不同的出口目的国,比例为10%或25%);直接采用美国的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直接产品”。
针对出口管制的对象,比如,军事防务物项是由美国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和核能监管委员会等严格控制。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是讨论的热点领域。2018年8月13日《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正式签署生效。此外,美国商务部制定有《出口管理条例》(EAR)。《国家紧急状态下经济权利法案》(IEEPA)也规定了对违反出口规制规则的处罚。关于特定制裁国家还有特别规定,例如,对伊朗的《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ITSR)。
管健称,所有原产于美国的产品和技术共分为十大类别、五个功能组。每一项目按其所在类别和功能组均有一个特定出口管制分类代码(ECCN),用于判别某一项目是否为管制项目以及该管制项目的出口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根据最新《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民事处罚从每次增加至最高达30万美元,或处以交易额两倍的罚款,以金额更高者为准;刑事处罚仍为每次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个人违法行为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刑事罚金和监禁两者可并处;可能受到取消出口特权、扣押或没收货物、禁止美国供货商继续供货的行政处罚等。
对此,管健建议企业,一是加强交易前审核:商品是否属于美国出口管制法所特别管制的物项;商品是否包含美国成分(是/否,比例);商品是否使用美国的技术或软件;行为是否构成美国出口管制法规所称出口或视同出口行为;行为是否构成美国出口管制法规所称再出口或境外转移行为;客户是否属于美国出口管制所制裁/管制的对象;商品的目的地是否属于美国出口管制的地域;客户取得商品后的用途是否属于美国出口管制的用途。二是关注最新管制动态,中国企业(尤其是业务大量依赖美国产品和技术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和确保各项交易符合美国出口管制规则,重点关注美国出口管制相关规则的最新变化,避免因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则而导致巨额罚款、相关人员被刑事监禁、被列入制裁清单等严重后果。三是重视内部合规控制,建立出口风险把控体系,提高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合规意识,积极寻求外部律师的帮助和专业建议,推动内部合规体系的完善。对外投资和贸易往来中,关注目标公司在出口管制方面的合规性(尤其是涉及美国知识产权的交易,建议企业提前确认该商业活动是否会构成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则)。四是申请美国出口白名单,美国在2007年针对中国和印度推出了最终用户认证(Validated End-User,又称“白名单”)项目。企业还可以选择向商务部下属工业安全署提交认证申请,获得认证后,该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美国产品时,无需另行申请许可证。
文章来源于 中国贸易报
原作者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