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环保举措

欧盟在环保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已通过并实施了多项指令,包括《废电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整合产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实施的《电子垃圾处理法》。在这些政策中,生产者延伸责任(EPR)成为欧盟环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大利:环保法案先行

意大利在1997年颁布的Decreto Legislativo 22/97号法案中,强调了“业者责任”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废弃物生产者自行寻找处理业者处置废弃物。同年11月,意大利还启动了针对电冰箱生产商的回收利用计划,该计划基于1996年的废物综合管理法令。

德国:EPR实践的先驱

德国在EPR概念的推广上起到了先锋作用,首先在《包装物条例》中应用。1991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包装管理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产品包装负责,实现包装的回收和再利用。此外,德国的《电子产品废物防止和再利用法(草案)》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者和分销商的回收和再利用义务。德国的成功经验也促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7年至1999年期间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研究EPR。

瑞典:废弃物处理范围的扩大

瑞典规定,所有生产、进口包装产品的企业以及销售产品的企业都有回收利用包装的义务。EPR在瑞典的应用已从产品包装扩展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

荷兰:电池处理与产品回收

荷兰环境部于1995年提出《电池处理法令》,要求电池生产商和进口商承担电池的处理和回收责任。至1998年1月1日,荷兰实现了90%的废旧电池分类收集和处理。同时,荷兰还推动了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的再利用率,达到了较高水平。

美国:市场力量与立法并重

美国政府倾向于利用市场力量实施EPR,支持各州探索电子废物的管理途径。联邦政府表示,若企业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将考虑强制立法。美国在10个州实施《饮料瓶回收法案》,通过EPR活动减少塑料垃圾。此外,32个州已有特定产品的EPR法规,但联邦性法律的建立仍有一段距离。

韩国:电子废弃物循环再利用

自2003年起,韩国实施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和政府机构共同承担电子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的责任。政府将对未达标企业处以罚款。

日本:成熟的EPR环境立法

日本是较早接受EPR理念的国家,其环境立法较为系统和成熟。自1995年颁布《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以来,日本陆续实施了多项相关法律,如《家电回收法》和《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废弃物处理责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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