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许厅会针对日本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将检查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在实质审查中评估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符合官方要求。


实质审查内容包含以下


工业上的可用性,即外观设计可以在工业上被运用


也就是说,需要满足可量产的条件。例如:不可量产的美术品等设计,则不属于外观设计,是属于著作权。


新颖性,即可授权的外观设计在其申请前不为公众所知


必须具有创新性,不是与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相同或者类似的外观设计。且是已被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或已出版物上出版的外观设计。


即“创作非容易性”,已知的形状、模样、色彩或三者任何组合、结构比例的变更,或仅是连续的单位数量的增减,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员有权结合多篇现有设计驳回申请人的外观设计申请。


一件申请仅限于一件外观设计,但是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作为一件申请。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在日本外观设计注册过程中,常见的驳回理由是申请的外观产品不具有新颖性,常见缺乏新颖性原因如下:


相同/近似的产品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过外观设计

如已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未在6个月内使用中国优先权申请日本外观,或已超过6个月优先权期限。


产品已经公开使用或销售

如产品在申请日本外观前,已在亚马逊等平台公开售卖一段时间或超过1年;


日本外观新颖性审查要求


日本要求外观设计具有绝对新颖性,即新颖性的比较标准是国内外的外观设计而不局限于国内。这意味着在申请日本外观专利时,必须确保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在JPO(日本特许厅)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未被公开使用或销售。


面对日本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审查,要如何应对呢?


优先权:针对同款产品,如在其他国家已申请外观设计,可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使用优先权,以相同主体和发明人申请日本外观设计;有申请海牙外观,可在国际注册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日本特许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不丧失新颖性声明:如在申请外观前已在日本公开售卖,公开或售卖日期还在一年以内的,可考虑委托律师出具不丧失新颖性声明(有额外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需要销售链接的主体跟外观的申请人主体保持一致。


先申请后售卖:在产品公开售卖前,先申请日本外观设计,等新申请下回执后再公开售卖,降低因丧失新颖性遭到审查意见的风险;


在2023年日本特许厅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针对外观设计法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放宽了对于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


申请人若想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那么必须:


如果有外观设计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主体自己的行为而公开的,在12个月的宽限期内仍有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需主张适用丧失新颖性例外;自申请日起30天内30日内向日本特许厅提交一份记载申请前全部公开细节的说明文件。


麦麦提醒,如有意向布局日本外观设计,尽可能按自主研发或明显改良后的产品去申请,同时还要注意公开销售和在先申请的问题,以提高日本外观的下证几率。鉴于日本特许厅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审查较为严格,各位卖家在产品公开售卖前先布局日本外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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