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7月1日,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已正式推行1周年
这项改革始自2016年在上海的试点,我们曾经在通关一体化改革来了,企业应当知道些什么?一文中对试点内容、改革方向和企业注意事项做了介绍和分析。
2017年7月1日,“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全国海关全面推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一直密切关注并及时提示各种具体变化与背后的发展趋势,帮助大家认识并用好改革“红利”,重点强调改革对进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转移。
以下是过去两年里,我们在各个媒体发布过的有关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原创文章汇总。
如果您发现其中有所重复,甚至“啰嗦”,请相信,这正是我们“有意为之”,是希望大家一定要重点关注的部分。
其一:
如何消化海关的这些“重磅”消息?
(首发于2016年11月)
2016年底,海关连续推出多项具体改革措施,一时间,各路媒体纷纷冠以“重磅”、“爆炸”等字眼形容,虽已是深秋时节,却给人“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感。
面对这么“重磅”的消息,您是否能够准确理解和领会呢?是否能够把握住改革带来的机遇呢?是否能够意识到相应的风险呢?
为了使进出口企业更好地消化这些“重磅”消息,我们为您梳理了近期的海关改革措施,分析相关的机遇和风险,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同时提前预防相关风险。
一、最近海关都改了啥?
最近的海关改革措施中,最引人注目的有两条:一是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二是高级认证企业联合激励。
具体内容:
1.2016年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自11月1日起,在全国口岸对部分进口商品以及在部分口岸对部分运输方式的部分进口商品采取“自报自缴”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的措施。
企业进口改革试点范围内的商品时,自行申报并核算、缴纳税款;海关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审查时,以货物放行后的抽查为原则,以放行前的审核为例外;对海关认定的主动披露,区分情况分别采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以及减免滞纳金的处理。
2.2016年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40家国家部委机构联合签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备忘录,11月1日,上述3家主要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这一改革措施。
具体的激励措施分19类共49项,经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除了以往在海关通关方面以及与我国签有AEO互认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海关通关时可以享受到海关方面的优惠便利措施外,今后将可以享受到来自国内40个部门涉及发展改革、检验检疫、税务、金融、环保等30多个重点领域的优惠便利措施。
二、这些改革为啥重要?
之所以说这两项改革重要,频频被冠以“重磅”、“爆炸”等字眼来形容,其“高大上”的意义在官方的解读以及新闻发布会中都可以找到,我们就不再重复了,相信对于广大的进出口企业来说,如何结合自身业务来理解和把握改革的重要性,应该是大家更为关心的问题。
1.关于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对企业而来说,最直接的体验应该是通关环节手续更加便捷,效率提高,成本下降。同时,海关对税收要素的审核向后续环节倾斜,企业在通关后受到海关核查的几率将提高。另外,对“主动披露”的强调,显示此前在稽查环节试点的这项改革将在更大范围的海关监管中得到推广。
2.关于高级认证企业联合激励,对已经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意味着更多优惠便利,对具备申请高级认证条件的一般认证企业意味着更大的吸引力和申请动力,而对于占进出口企业绝大多数的其他企业来说,其引领示范意义则更为突出。
3.从进出口企业的角度综合对比两项改革,我们认为,尽管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在商品、地域、运输方式等方面还有诸多限制,仅仅是迈出了“一小步”,但却能够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而且,基于对这项改革进一步推广的合理预期,相信广大进出口企业将切实地体会到改革的效果;而高级认证企业的联合激励,虽然涉及部门众多,优惠措施众多,但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各个部门的优惠措施能否真正“落地”,还需假以时日观察,进出口企业对其重要性的切身体会可能要寄希望于更长远的时间和更深刻的变化。
三、面对改革,企业应当怎么做?
了解了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对企业的重要性,对于如何把握机遇并防范风险,我们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供进出口企业参考:
1.认清形势,及时做出调整。
不管这两项改革措施是带有诸多限制的“一小步”也好,还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也罢,我们更看重在具体内容背后传递出的改革的方向性信号,这才是值得进出口企业认真领会和把握的。
我们注意到,在两项改革的指导思想上,都异曲同工地提到了“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理念,充分说明不管具体改革措施的领域和内容上有何区别,其本质都是在实现这一理念的具体“落地”。
不难预计,今后的改革方向将更加关注企业的守法状况,良好的记录将带来更多的优惠便利,而不良记录则有可能使企业在方方面面都受到更多的限制。由此,我们建议进出口企业认清这一趋势,跳出具体内容层面,把握改革方向,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企业良好守法记录的建设和维护上来。
2.用好政策,享受改革红利。
认清大势之后,进出口企业还需要在具体执行层面用足用好政策,以充分享受改革释放的红利,实现企业的持久健康发展。
通关环节,首先要清楚了解目前自报自缴的适用范围,既要避免在未启动试点的地域、运输方式或商品上错误地自以为是,也不应在已经启动试点的范围内因循守旧,错失良机;其次,密切关注改革动向,及时研究新出台的改革措施,掌握试点范围的调整变化,结合企业实际用足用好政策,在改革中寻找和发现新的发展机遇;最后,积极表达企业诉求,推动改革迈向更深更广的领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活力。
诚信建设方面,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更加珍惜,充分利用信用优势带来的各方面优惠便利措施,实现企业的更快更好发展;一般认证企业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证标准、管理要求和联合激励措施,从企业自身实际出发权衡利弊,确定是否要申请高级认证;其他企业应当意识到,无论是否申请更高等级,也无论能否适用更多的优惠措施,诚信守法经营都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当然也是企业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
3.防范风险,提前做出应对。
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改革在释放巨大红利的同时,也必然在完善监管方面做出相应变化,因此,进出口企业在用足用好政策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相应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一是自报自缴对报关质量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当知道,自报自缴改革绝不是海关放弃对税收要素的审核监管,更不是“闭眼”把关,任由企业随意申报,而是将监管的工作从前期通关环节转移到了后续环节,以往在通关环节发现问题可以针对单票申报采取删改单等处理,而在后续环节则是更大范围的审核,发现问题则必须接受补税、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二是高级认证企业的标准料将趋严,失信成本将增大。联合激励措施的示范引领作用,将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到高级认证的申请队伍中来,为确保高级认证的“含金量”,使更多的优惠措施惠及真正守法的企业,预计今后的高级认证标准将越来越严格。另外,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高级认证企业既然有能力通过验证,并享受到越来越多的优惠便利措施,那么,也就理所当然的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一旦被查发失信违法情事,将付出更大的失信成本。
其二:
海关第12号公告:征税改革升级版的机遇与风险
(首发于2017年3月)
2017年3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在前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口岸、运输方式、商品范围等试点内容,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升级版来了。
在此之前,海关曾于2016年10月29日发布第62号《关于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的公告》,在部分口岸对部分运输方式项下进口的部分章节商品开展以“自报自缴”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
同年11月30日,发布第73号公告,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已经连发3份公告,试点力度不断加大。
对比最初的第62号公告和最新的第12号公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试点已经从“星星之火”渐呈“燎原”之势:
2017年12号公告与2016年62号公告对比
2016年第62号公告中,对税则第80、81、82章商品,在全国各口岸开展试点,但对税则第84、85、90章的商品,则仅限在上海、北京、宁波口岸开展试点,同时对于运输方式、贸易方式、企业注册地等因素予以特别限制,施行日期也不同步;
2016年第73号公告尽管扩大了试点口岸范围,但在运输方式和商品范围上的诸多限制仍然没有大的改观;
但在2017年第12号公告中,口岸限制、贸易方式限制和企业注册地限制已全部取消,商品范围扩大到税则第72至85章及第90章共15章商品,覆盖海运、陆运、空运各种运输方式,全部试点措施从2017年4月1日起同步施行。
对照几份公告,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尽管2017年第12号公告仍然没有将改革范围全面放开到所有领域,但是,必须看到,改革的进程正在大幅度提速,进出口企业有理由期待,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通关效率进一步提高,通关成本进一步下降,企业将能够切实享受到更多的改革红利。
海关改革不断升级提速,进出口企业在充分享受改革释放的红利,积极把握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对事物的“两面性”均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真正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关于以“自报自缴”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为主要内容的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对进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我们曾经在《通关一体化改革来了,企业应当知道些什么?》、《如何消化海关的这些“重磅”消息?》等文章里多次予以强调,在此,我们希望再次提醒进出口企业注意:
2017年12号公告在列明扩大试点的具体内容后,专门指出:“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这样的表述在2016年第73号公告中同样存在,可见,2016年第62号公告关于“其他事项”的规定是海关在诸多变化中坚守的不变,是贯穿海关改革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值得认真领会。
我们发现,这里的“其他事项”除了“自报自缴”的具体操作以外,还包括对税收要素的审核后置,即在货物放行后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以及在税收征管领域引入之前稽查领域实行的“主动披露”制度。进出口企业切不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忽视了税收要素审核后置的风险。
税收要素审核后置意味着海关将更多地采取以稽查为主的后续监管方式核实企业前期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稽查与前期审核相比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稽查是对企业一段时间进出口业务的全面核实,不再只是前期审核时的单票作业,因此,一旦发现问题,也不再是某一票货物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处罚也将更为严重。
面对这一正在进行,并且势必升级提速的形势变化,进出口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我们建议:
1.认清形势,及时做出调整。
在具体内容背后传递出的改革的方向性信号,值得进出口企业认真领会和把握。“自报自缴”与“税收要素审核后置”的本质,是“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理念的具体“落地”。建议进出口企业认清这一趋势,跳出具体内容层面,把握改革方向,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企业良好守法记录的建设和维护上来。
2.用好政策,享受改革红利。
认清大势之后,进出口企业还需要在具体执行层面用足用好政策。首先要清楚了解目前自报自缴的适用范围,既要避免在未启动试点的领域错误地自以为是,也不应在已经启动试点的范围内因循守旧,错失良机;同时,积极表达企业诉求,推动改革迈向更深更广的领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活力。
3.防范风险,提前做出应对。
进出口企业应当认识到,“自报自缴”对报关质量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自报自缴”改革绝不是海关放弃监管,更不是“闭眼”把关,任由企业随意申报,而只是将监管的重心从前期通关环节转移到了后续环节,企业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加强对稽查风险的认识和防范。
其三:
事关所有进出口企业的25号公告,要这样看才能明白
(首发于2017年7月)
2017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25号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9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
二、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三、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这份公告,是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标志着历经试点终于全面铺开,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关于25号公告,我们为您划出以下几个重点:
1.启用全国“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
2.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全部章节”的“进口”商品;
3.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4.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5.未尽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对于海关的通关一体化改革,我们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先后在《通关一体化改革来了,企业应当知道些什么?》、《如何消化海关的这些“重磅”消息?》、《海关第12号公告:征税改革升级版的机遇与风险》等多篇文章中反复分析,并重点提示进出口企业应当注意的风险。
此次25号公告划重点的内容,大家可以在相关文章中找到具体的分析和风险提示。
其四:
最近火热的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是怎么回事?
(首发于2017年7月)
2017年7月1日起,海关在全国推行“通关一体化”改革,一时间热议不断,进出口企业予以极大关注。这么火热的改革,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启用全国“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
国务院在全国各地设有42个直属海关,例如:上海海关、广州海关、大连海关、青岛海关等等,改革前,直属海关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海关业务,不利于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进出口活动,而且容易出现执法不统一等问题。
改革后,企业可以在任意一个海关完成申报、缴税等海关手续,消除了申报的关区限制,通关更顺畅。海关总署在青岛、上海、黄埔设立3个一级风险防控中心,统一对全国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实施风险管理,下达布控查验指令;在上海、广州、京津设立3个一级税收征管中心,统一对全国范围的进出口单据进行审核,下达核查指令。
2.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全部章节”的“进口”商品。
以往,海关在通关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价格、归类(HS CODE)、原产地等要素实施严密监管,对企业申报真实性产生怀疑时,要求企业详细解释说明情况,严重拖延货物通关时间,通关效率低下,企业怨声载道。
从2016年11月开始,海关试点“自报自缴”的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在部分口岸,对部分运输方式的部分商品进行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不再在通关环节审查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企业怎么申报,海关就怎么征税、放行,大幅度缩减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从7月1日开始,这项改革范围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全部章节”的“进口”商品。
3.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过去几年里,海关在逐步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过程中,为了给全国范围的一体化积累经验,曾经阶段性地在若干临近地区的海关之间实施一体化试点,称为“区域通关一体化”,对区域内的海关,实施统一的审单管理,以方便企业,提高执法统一性。
全国通关一体化实施后,区域的一体化改革试点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的职能统一由全国一级税收征管中心承担,原来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从7月1日起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4.除上述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改革事项以外,未尽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在2016年10月29日发布第62号公告,开始实施以“自报自缴”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公告明确指出: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全国通关一体化实施之后,这项规定仍然有效,说明海关将以往在通关环节进行的审核工作全部转移到后续环节,在后续环节,中国海关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后续监管职责,也就是说,今后,企业将更多的面临来自于海关稽查部门的监管压力。
其五:
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对企业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首发于2017年7月)
“通关一体化”改革是海关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对广大进出口企业来说,改革必将对进出口业务的开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企业的通关效率将大大提高,面临的执法环境也将得到改善。
海关不再像以往在通关环节针对价格、归类(HS CODE)、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严密审查,企业的通关时间将有望大幅度缩短。全国统一设立的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统一承担查验布控和单据审核职能,企业即使仍然会被查验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比例也将大幅下降,而且,执法统一性将大大提高。总体上来说,改革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企业进出口活动的顺利开展。
另一方面,企业面对的海关监管并不会放松,只是由前期监管变为后续监管。
海关的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以放松监管为代价,在简化通关环节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的同时,必然将监管重心向后转移,通过加大后续监管的力度,以保证监管到位,避免出现由于改革导致大量走私违法行为被放纵的局面。所以,企业在面对海关改革措施的时候,切不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不仅要充分利用改革带来的便利,对改革带来的风险也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给企业带来的最大的风险,就是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货物放行之后,到企业实地检查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发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分别做出补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通关一体化”改革之前,虽然有的企业也曾经接受过海关稽查,但总体上比例和频率都不高,更多的企业从来没有接触过海关稽查,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大多数企业在与海关打交道时,还是将重心放在如何处置通关环节遇到的具体问题上,对如何防范和化解海关稽查风险,缺少必要的经验和准备。
我们看到,随着“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全面实施,今后,企业在通关环节遇到的问题将大幅减少,甚至在通关时感受不到海关的存在,但是,如果因此及放松了对风险的防范意识,认为在海关方面不会再遇到什么问题,尤其是忽视海关稽查的风险防范,则将使企业陷入巨大的危险之中。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要全面认识改革,既要充分利用改革的便利措施,推动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尽享改革红利,更要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对风险予以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避免由于认识偏差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二是要及时转变观念,既然海关监管的重心已经转移到后续环节,将改革节省出来的前期监管人力资源投入到后续监管之中,企业当然也要转变观念,在后续环节投入更大的精力,才能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化解风险;
三是要加强企业关务管理,以往企业将海关事务的重心放在通关环节,大多委托货代、报关行代为处理,今后,海关更多地以稽查实施后续监管,对企业自身关务管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全面排查业务风险,海关稽查不同于前期监管的重要特点是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全面核实,不再局限于某一票货物,一旦发现问题,将导致更大范围和更加严重的处罚,企业的风险防范当然也要更加全面;
五是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现代企业提高效率的必然选择,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可以帮助企业高效地预防风险、发现风险和化解风险,节省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
其六:
后续!后续!后续!重要的风险说三遍
(首发于2017年7月)
海关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通关一体化”改革,相关事项以海关总署第25号公告公布。公告不长,正文202个字,简明扼要,却也暗藏玄机。
我们从2016年11月海关试点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开始,就一而再,再而三地提示进出口企业,既要及时把握改革方向,尽享改革红利,更要认清趋势变化,提前防范风险。此次25号公告又再次证明我们对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提示至关重要。
25号公告里的改革措施再清晰不过,而暗藏的玄机却不是那么容易发现的,关键在于公告第三项:“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很多人的眼光一扫而过,以为就是一个“兜底条款”,不值得细究,殊不知,改革带来的最大风险可能就在这不经意间被忽视了。
我们从25号公告一经面世,就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公告中通篇对“后续稽查”只字未提,但改革对进出口企业带来的最大风险,却正是“后续稽查”!原因就在于这个容易被忽视的“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可惜,这样的声音很快被淹没在一片欢呼雀跃声中,两个中心的运行、“自报自缴”的全方位实施等写在纸面上的改革措施带给大家的美好想象空间里,几乎容不下对风险的一点点细心体味。
于是,连海关总署都看不下去了,这不,没过几天,连忙再发一份第28号公告,专门针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的“后续核查”予以明确,意思就是告诉大家:我的改革可绝不只是“前面放开”这么简单,还有“后面管住”呢!
按说这份28号公告确实没有必要,因为在25号公告里,一句“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就已经点明利害,只是,大家都不重视,总署真心心累,就怕完整的政策被理解得片面了,更怕企业对风险视而不见,回头再埋怨海关没把话说清楚,只好紧跟一份公告以正视听了。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62号公告到底说了些什么。
2016年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62号公告,从11月1日起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公告内容有两项,一是试点范围,现在看来,随着25号公告“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全部章节”、“进口”商品的全方位放开,已经成为历史;二是主要内容,又分两部分:“自报自缴”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最“要命”的,就是这个“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62号公告对于“税收要素审核后置”是这样规定的:
“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相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如果当时大家对于这个规定的重要性还不清楚的话,接下来,我们会发现,在税收征管方式改革不断推向深入的过程中,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税收要素审核后置”的要求却始终不变:在2016年第73号、2017年第12号和最新的第25号公告中,一再强调“2016年第62号”公告的存在,不难发现,因为试点范围在一次次变化,这里反复强调的正是“税收要素审核后置”的要求。
这种强调对于海关总署来说如此重要,直到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开后,在大家的一片欢呼声中,海关不得不专门发布一个28号公告,清清楚楚地告诉进出口企业:后续核查来了,千万别再视而不见。
总之,后续的风险,将是改革后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需要及时认清形势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在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开,企业面临后续风险增大的现实面前,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合作,充分认识并有效化解风险,是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明智选择。
后续环节的风险将是此次通关一体化改革带给企业最大的风险,就连海关也在苦口婆心地提示大家注意“后续核查”,暗示加明示,反复提醒,生怕大家注意不到。
这到底是何原因?而这个“后续核查”与我们一直强调的“后续稽查”又有什么关系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知道,海关肩负着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征收税款的职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是影响税款的主要因素,因而成为海关重点关注的“税收要素”,以往主要由通关部门在通关环节予以审核,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通关效率因此大大降低,企业怨声载道。
海关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开始引进前期的风险管理和后续的稽查工作,以期拓展监管时空,缓解通关压力,但是,通关环节的审核并未完全取消,只是改为与风险管理和稽查“并行”,企业的真实感受欠佳,通关效率低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此次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企业“自报自缴”的措施全面推开,换句话说,海关要在通关环节对税收要素审核“放手”。
但是,海关的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以牺牲监管效能为代价,否则,就可能重蹈以往“塌方”的覆辙,所以,对于税收要素的重视绝不可能有丝毫放松,只是将关注的环节从通关中转移到通关后而已。
对此,海关保持着清醒的认识并采取了切实的保障措施,进出口企业没有理由不予以清醒认识,同样应当作出相应的应对。
关于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海关内部部门之间的分工问题。根据《海关法》的授权,海关有权到企业实地检查(核查、稽查),以往,这项权力分散在海关多个部门,容易出现不同海关部门重复到企业检查的不正常现象,有损执法统一性和严肃性,企业负担加重。
企业对这一现象普遍反映较大,海关从2011年开始有目的地纠正,在内部实施“三查合一”改革:将原来分属于三个不同部门的稽查、保税核查和减免税核查统一划归稽查部门。但是,像价格、归类、原产地这些税收要素的核查职责并未完全划归稽查,改革“留了尾巴”。
2015年,海关在“三查合一”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多查合一”改革,有意将所有需要到企业实地检查的工作全部划归稽查,强化稽查部门作为海关“后续监管核心”的地位和作用。
到今年的28号公告出台,明确指出此次针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风险开展的“后续核查”的事宜,是“在已公告海关保税核查的基础上”进行的,言下之意,纳入“多查合一”范畴,交由稽查部门具体负责。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海关今后对于价格、归类原产地的核查只是从前期通关环节转移到了后续监管环节,但监管力度不会削弱,只会加强;
稽查部门作为海关后续监管的核心,除了开展稽查作业,还要承担保税核查、减免税核查、价格核查、归类核查、原产地核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总之,后续的风险,将是改革后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需要及时认清形势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在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开,企业面临后续风险增大的现实面前,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合作,充分认识并有效化解风险,是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明智选择。
其七:
自报自缴又叒叕扩大范围,相关风险了解一下
(首发于2018年4月)
2018年3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号公告,自4月10日起,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
公告将自报自缴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
“自报自缴”改革是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受到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密切关注,我们也一直跟踪政策走向,及时提示企业了解政策变化,同时关注相关风险。
海关的通关一体化改革始自2016年6月在上海海关的试点,其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直至2017年7月1日在全国正式全面推开。
“自报自缴”作为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以2016年海关总署第62号公告为标志正式启动,其后通过多份公告不断扩大适用的口岸、货物和贸易方式范围:
截至2018年4月10日,我们在讨论“自报自缴”适用范围时,已经无需考虑“适用于哪些”的问题,只需从反面了解“哪些还不适用”:
1.全部出口环节;
2.进口公式定价
3.进口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除此之外的所有商品、所有口岸、所有贸易方式均已适用“自报自缴”。
面对海关改革的不断深化,众多进出口企业切切实实感受到了更加便利、快捷的通关环境带来的“获得感”,但是,与此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进出口企业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与之相伴随的风险。
我们注意到,自2016年的第73号公告开始,所有有关“自报自缴”的公告内容中都反复出现这样的表述:“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由此可见,2016年第62号公告中有关“其他事项”的规定,贯穿海关“自报自缴”改革全过程的基本原则,是海关在一次次扩大范围、推进改革中坚守不变的“底线”,值得所有的进出口企业充分认识,认真领会。
那么,这个“底线”到底是什么呢?
2016年62号公告里的“其他事项”,除了“自报自缴”的具体操作以外,还包括对税收要素的“审核后置”,即,在货物放行后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以及在税收征管领域引入“主动披露”制度。
我们曾经反复提醒进出口企业,“自报自缴”改革绝不是海关放弃监管,更不是“闭眼”把关,任由企业随意申报,而只是将监管的重心从前期通关环节转移到了后续环节,通过“税收要素审核后置”和“主动披露”等制度不断强化海关后续监管,以实现监管到位的根本要求。因此,企业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自报自缴”也好,“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也好,“主动披露”也好,这些措施的本质,是“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理念在海关各个监管领域的具体“落地”。进出口企业应当认清这一趋势,跳出具体内容层面,把握改革方向,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企业良好守法记录的建设和维护上来。
更大的风险在于,以“自报自缴”为代表的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甚至包括加工贸易领域的各项改革措施,在简化手续的同时,也将原来海关在前期的诸多监管活动取消了,相应的责任也随之消失,而企业享受便利的同时,则增加了对各项进出口活动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的责任。简言之,海关改革对进出口企业关务管理质量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如果企业不能认识到这一点,简单地以为海关在不断“放松”监管,忽视甚至取消关务管理工作,必将为之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