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董事登记和许可法》(简称" DRLL ")。根据DRLL,开曼群岛的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有权批准或拒绝某些由CIMA监管或注册的开曼群岛公司。

在此基础上,《开曼群岛董事注册和许可证法案》(简称法案),也要求开曼“涵盖实体”的董事必须注册或获得CIMA下达的许可。

所有根据法案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的董事,均须在每年1月15日前进行年度申报。

该法案的适用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下列涵盖实体的董事:

担任根据《共同基金法》受共同基金监管的公司董事的个人和实体

根据《证券投资商业法》在CIMA作为注册人的公司董事

担任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和实体。

董事的类别

董事类别如下:

注册董事 —— 担任少于20家涵盖实体董事的自然人

专业董事 —— 担任20个或更多涵盖实体董事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 —— 被任命为涵盖实体董事的法人团体

依据法案规定,属于注册董事类别的人员,无论是否居住在开曼当地,一旦注册,就必须在1月15日前按时向CIMA进行年度申报,并支付相应的年费。

申报中的关键信息

注册董事在注册或申报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姓名全名、出生日期、出生国家以及国籍

主要居住地和邮政地址

任何涉及欺诈、不诚实等罪行的定罪详情

来自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专业纪律团体的任何负面评价、财务处罚、丑闻、制裁或纪律处分详情

申请人将代表的涵盖实体的名称和注册号

信息的安全性

作为注册或许可过程的一部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目前都不会对公众公开。而公众如果要确认该实体是否已根据该法注册或获得许可,所能够进行查询的信息仅限于

姓名

持有的注册或执照类型

注册或执照号码

获得注册或许可的日期

开曼群岛吸引众多企业入驻的原因

1. 剥离不良资产。借助母子公司之间的有限责任关系,以及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资产质量要求极为松弛的特点,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离岸子公司,不失为剥离不良资产一条可行性较高的办法。

2. 曲线海外上市。中国内地企业而言,海外上市更具有多方面吸引力,但由于我国政府对中资企业海外上市要求非常严格,而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是纳斯达克等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合法注册地,因此,采取“造壳上市”(海外曲线上市)策略,即在拟上市的海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地区)成立一家控股公司,将在中国内地的资产注入该公司,进而以控股公司名义申请上市,就不失为一条规避国内监管的可行道路。

3. 国内资本曲线获得与外商相同的待遇。在目前外资存在优惠的情况下,内资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名义回国投资,享受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无疑是一项理性的选择。

4. 信息披露要求极少,保密规定相对严格,有利于企业保持商业运行秘密。在加勒比海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对在本地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都实行有利于保密的规定。其中包括无需出示经过审计的帐目报表或每年审计、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不必拥有在本地活动记录、不必向公司登记负责人透露董事名字、不必登记股东信息等等规定。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离岸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给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良好的隐蔽条件。  

5.合法进行税务规划。开曼群岛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直接税。设立离岸公司有助于企业降低纳税额,这一优势加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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