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消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法国知识产权局(INPI)的共同决定,中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于今日正式启动,为期五年,至2028年5月31日止。
今天小微将带大家了解下申请中法PPH的相关要求。
PPH:使用来自 INPI 的工作结果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INPI申请在CNIPA提出的、且满足以下中法 PPH 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
要求
1. 该CNIPA申请(包括PCT国家阶段申请)是
· 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INPI申请优先权的申请;
· 未要求优先权的PCT国家阶段申请;
· 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PCT申请优先权的申请,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满足其一即可)
2. 在INPI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INPI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对应申请可以是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由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 INPI 申请派生出的申请。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INPI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清楚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
如果向CNIPA提交的PPH请求是基于2020年5月22日前向INPI提交的申请,则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初步检索报告或书面意见,如果向CNIPA提交的PPH请求是基于2020年5月22日后向INPI提交的申请,则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 初步检索报告;
· 书面意见;
· B公开;
· 检索报告;
· 拒绝决定草案;
· 拒绝决定;
· 异议程序后的决定。
3. 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PPH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INPI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4. CNIPA申请必须已经公开。
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5. CNIPA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 PPH请求。
6. CNIPA在申请人提出PPH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 PPH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CNIPA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
7. CNIPA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必须将纸件CNIPA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
提交的文件
1. INPI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INPI关于可专利性的审查意见相关)的副本及其译文,中文或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可接受机器翻译。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2. INPI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中文或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3. 引用文件的副本,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文件。仅系参考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若CNIPA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
4. 根据PPH试点项目提交加快审查请求的“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
· 情况说明;
· 提交的文件;
· 权利要求对应性;
· 说明。
PPH:使用来自 CNIPA 的工作结果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CNIPA申请在INPI提出的、且满足以下中法PPH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
要求
1. 该INPI申请(包括PCT国家阶段申请)是:
· 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CNIPA申请优先权的申请;
· 未要求优先权的PCT国家阶段申请。(满足其一即可)
2. 在CNIPA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CNIPA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对应申请可以是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或由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 CNIPA申请派生出的申请(例如CNIPA申请的分案申请或要求CNIPA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申请)。
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CNIPA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清楚指出权利要求“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 授权通知书;
· 第一/二/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驳回决定;
· 复审决定;
· 无效决定。
3. INPI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PPH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考虑到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INPI申请的权利要求与 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范围,或者INPI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比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在此方面,当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
与CNIPA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INPI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例如,如果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仅包含制备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那么当INPI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依赖对应方法权利要求的产品权利要求时,INPI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INPI申请不需要包含所有 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删去某些权利要求是允许的。例如,CNIPA申请包含5项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INPI申请可以仅包含其中的3项权利要求。
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到初步检索报告/意见前,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需要与CNIPA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申请人收到初步检索报告/意见后,为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CNIPA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查员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4. INPI在申请人提出PPH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为更好加快审查进程,INPI建议自INPI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PPH请求。
提交的文件
提交PPH请求时,下列文件必须随“PPH请求表”一并提交。
1. CNIPA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CNIPA关于可专利性的审查意见相关)的副本及其译文;
英文或法文可作为译文语言。可接受机器翻译。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2. 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
英文或法文可作为译文语言。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3. CNIPA审查员在通知书中引用文件的副本;
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文件。仅系参考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
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若INPI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
4. 权利要求对应表。
以上就是小微给大家介绍的申请PPH试点项目的相关要求。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如果您有申请中法专利的打算,可以通过申请PPH来加快专利审查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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