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是一个极具创新力和专利保护意识的国家,他们在专利领域也有着独特的制度和政策。近年来,韩国政府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其中新实施的制度包括专利授权后撤销、专利权转移请求以及复审请求费返还等。这些制度不仅保护了企业和创新者的知识产权,更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今天小微将介绍韩国专利特有制度和新实施的制度,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一、韩国特有制度

1.专有权存续期间延长制度

为了实施药品及农药的发明专利,须向相关机关获得许可或注册(以下称为“许可等”)。为了获得许可等,需要进行活性及安全性等的相关流程。但是,为了完成上述所需的流程,需要消耗相当长的时间,专利权人在该期间无法实施发明专利。为了解决该问题,推出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医药及农药,可延长其存续时间,延长时间限定在5年范围内”的制度。

存续期延长的专利,仅限于物质、制法、用途及组成物专利,中间体、催化剂及制造装置除外。

2.商业方法(BM)专利

商业方法(BM)专利是指商业方法等项目创意利用电脑、网络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的新的商业系统或方法。商业方法(BM)发明通过专利审查授权后,称为商业方法(BM)专利。商业方法(BM)专利的申请材料及申请流程没有另外的规定,与一般的专利申请一样,采用一般的申请文件及申请流程。

BM发明为了取得专利,须在电脑上利用以软件进行信息处理的硬件具体实现。也就是说,针对商业方法,需要利用网络、电脑、信息通信技术等,在线具体实现,需要有具体的系统或方法,在申请说明书上须详细记载,以便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易于理解掌握。

二、新实施的制度

1.专利授权后撤销制度

人均审查件数过多,导致对专利质量下降的忧虑越来越大。审查员即便极尽努力,但是全世界的技术文献在激增,也很难检索到所有的近似文件进行审查,这是现实中的难题。通过专家等第三者参与授权初期的确认,可以筛选掉不实专利,从而实现权利的稳定性。

对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新颖性、创造性等)有异议时,在专利授权公告后的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审判法院申请撤销该专利,官方对此确认后给予快速决定。

递交取消申请后,专利审判法院对取消申请的事由进行综合整理后,整体进行迅速审理。可对取消决定不服,但对授权维持决定不得不服。

2.专利权转移请求制度

没有合法申请权的申请人获得专利后,其非法获得的专利被无效的决定生效后,有合法申请权的申请人可以另外申请取得授权,但会有诸多不便,因此提出了专利权转移请求制度,即,有合法申请权的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将没有合法申请权的申请人持有的专利权直接转移给自己。

有合法申请权的申请人将没有合法申请权的申请人的专利无效后,可以利用专利申请的以往方式申请,也可以利用专利权转移请求制度。

3.复审请求费返还制度

请求专利复审时,复审请求人须缴纳复审请求费。如果复审决定认定驳回决定是审查员失误,继而审查员的驳回决定被撤销时,已经缴纳的复审请求费将全额返还。复审请求人在审理终结前撤回复审请求时,已经缴纳的复审请求费将返还一半金额。

以上就是小微关于韩国特有制度及新实施制度的介绍。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韩国将继续努力完善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创新力量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果您有在韩国进行知产布局的打算,联系专业的人员处理会更加地灵活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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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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