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MSDS中第三部分披露阀值与第11部分分类阀值

许多厂家不理解为什么我这个产品中有些物质没有分类,而要在SDS第三部分体现呢。产品成分作为商业机密,难道其危害成分在产品中所占比例未达到其相对应危害分类基准比例时,也不可以隐藏么?

其实SDS第三部分所需披露产品成分在各国法规中是有其特殊要求的,并不是产品中某个成分未分类就可以隐藏,分类基准比例和SDS第三部分所要披露的成分比例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个国家的GHS标准不一样,当产品出口国不一样时,比例也会有所不同。

接下来让我们看下全球GHS对SDS第三部分披露比例是作何要求,具体百分比为多少:

应根据下表所示通用临界值/浓度极限值,提供安全数据单:

每个健康和环境危险种类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

危险种类

临界值/浓度极限值

急性毒性

≥1.0%

皮肤腐蚀/刺激

≥1.0%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1.0%

引起呼吸/皮肤过敏

≥0.1%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第 1 类)

≥0.1%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第 2 类)

≥1.0%

致癌性

≥0.1%

生殖毒性

≥0.1%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

≥1.0%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

≥1.0%

吸入危险(第 1 类)

 1 类成分≥10%,且 40℃时的运动粘度

≤20.5 毫米 2/秒

吸入危险(第 2 类)

 2 类成分≥10%,且 40℃时的运动粘度

≤14 毫米 2/秒

危害水生环境

≥1.0%

以上是GHS的一般规定。

日本“JIS Z7253-2014”法规为例子:例如有一个产品中的氯丹(CAS:57-74-9)含量为0.7%,国际癌症机构(IARC)对其致癌性分类为2类致癌物。日本致癌分类基准为≥1.0%,氯丹(CAS:57-74-9)在该产品中含量未达到其基准比例(1.0%),不考虑其分类。            

但是在SDS第三部分需要体现,因为法规中有规定:“なお,区分2 の発がん性物質成分が,濃度限界未満であるが,0.1 %以上の濃度で混合物中に存在する場合は,混合物としての記載事項をSDS に記載する。また,法規制などで濃度限界が規定されている場合には,それに従う。”(第二类致癌物成分在低于其浓度限值(1.0%)而大于0.1%时,必须在SDS中列出这种物质)

综上所述SDS第三部分成分披露阀值和物质有害分类限值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个国家法规标准不同,具体产品要根据出口国的不同具体分析。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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