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导电、导热、延展性能俱佳,是众多工业的必备金属,又因其化学性质稳定,可多次回收利用而不失本身性质,因此再生铜的重新利用也是铜原料端的重要来源。
我国是铜的消费大国,但储量有限,2020年10月19日,为规范再生铜原料的进口管理,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符合《再生铜原料》(GB/T38471-2019)的再生铜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两年来,经海关检验合格的再生铜原料进口量逐年增加,有效缓解国内铜矿资源紧缺情况,为满足我国铜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有力保障了有色金属行业发展。
定义与分类
再生铜原料是指:将回收的铜或者其混合金属进行分选或预处理后,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可直接生产利用的原料。
再生铜产品根据处理后的物理表观特征、原料来源,可分为以下11类:
海关监管
2022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其中《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SN/T5416-2022)规定了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的术语定义、总体要求、现场检验、取样、实验室检测与结果处置。
01申报与检验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铜原料实施检验。
进口商及代理人应将进口再生铜原料应按照名称或代号分别存放,不同名称或代号的散装再生铜原料不应混装,同一包装内不同名称或代号的也不能混装。
申报时应随附装运前检验证书(尚待实施)、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注明供方名称、原料名称、金属总量、金属铜量、国标标准编号。
海关按照各个代号不同再生铜原料规定的表观特征,参照典型照片实施表观特征查验。
02放射性污染物检验
海关通过通道式固定放射性监测设备和人工巡检方式结合开展放射性污染物查验,监测设备报警时使用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监测,要求进口再生铜原料:
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
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代表单位时间内的外部照射剂量),不应超过本底值+0.25μGy/h
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任意300cm2最大检测水平均值分别不超过0.04Bq/cm2,0.4Bq/cm2。
03不能混有的物质
进口再生铜原料不能混有:
废弃炸弹、废弃炮弹等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国家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
04夹杂物等指标
海关还要进行夹杂物含量检验,夹杂物是指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
此外还有金属总量、金属铜量、铜含量、金属回收率等指标,必要时海关将取样送实验室检验,各指标限值要求见下图:
铜含量指标:
结果处置
未随符质量证明书,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海关查验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物质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
表观特征不合格的允许分选后重新申报,不能分选的责令实施退运;
夹杂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金属铜量、水分、铜含量最终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
疑似固体废物移交缉私部门依法处置。
注意事项
Part.1装运要求
境外企业发运时,再生铜原料应按照名称或代号分别存放,不应混装,如有多个代号可分别用吨袋包装,尽量隔开作明显标识,但同一包装内不同名称或代号的也不能混装。
Part.2规范申报
企业申报进口再生铜原料时,对应的税则编码及申报要素应符合要求,并注明具体的再生铜类别、代号。不同类别、牌号应分商品项报关。
Part.3产品质量
企业进口的再生铜原料应确保符合《再生铜原料》(GB/T38471-2019)中的分类、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夹杂物及其他限值要求。
Part.4防范固废
企业进口的再生铜原料应确保在境外完成了分类及加工处理,进入国内后可以作为原料直接回炉使用,严禁以再生铜原料名义进口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