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统一制度(GHS)对MSDS第9节做出规范:
1. 本节说明物质或混合物的实验数据(如果可能)。
2. 在混合物的情况下,条目应清楚地注明数据适用于哪种成分,除非对整个混合物有效。收入本小节的数据,应适用于物质或混合物。
3. 清楚地说明以下特性。并酌情具体说明相应的度量单位和/或参考条件。如解释数值需要,也应提供测定方法(例如闪点,开杯/闭杯):
a) 外观(物理状态、颜色等);
b) 气味;
c) 气味阀值;
d) PH值;
e) 熔点/凝固点;
f) 初始沸点和沸腾范围;
g) 闪点;
h) 蒸发速度;
i) 易燃性(固体、气体);
j) 上下易燃极限或爆炸极限;
k) 蒸汽压力;
l) 蒸汽密度;
m) 相对密度;
n) 可溶性;
o) 分配系数:正辛醇/水;
p) 自动点火温度;
q) 分解温度;
r) 粘度。
如果具体特性不适用或无资料,仍应将其列入SDS,并注明“不适用”或“无资料”。
除以上列出的参数外,如果具体特性不适用或无资料,仍应将其列入SDS,并注明“不适用或“无资料”。
二、中国国家标准GB/T 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该标准对MSDS第9节的要求如下:
理化特性内容的编写应注意:
a) 对于混合物,在不能获取其整体理化特性信息的情况下,应填写混合物中对其危险性有贡献组分的理化特性。应明确注明相关组分的名称,并与SDS第3部分-成分/组成信息填写的名称保持一致。
b) 填写的各项理化特性应与SDS其他相关部分核对,以确保在内容上相互对应。
c) 如果具体特性不适用或无资料,仍应将其列入SDS,并注明“不适用”或“无资料”。
d) 除GB/T 16483中要求列出的理化特性外,如有与化学品安全使用有关的其他理化特性数据,也应列出,例如:
1) 放射性;
2) 体积密度;
3) 热值;
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5) 软化点;
6) 黏度;
7) 挥发百分比;
8) 饱和蒸汽浓度(包括温度);
9) 升华点;
10) 液体电导率;
11) 金属腐蚀速率;
12) 粉尘粒径/粉尘分散度;
13) 最小点火能(MIE);
14) 最小爆炸浓度(MEC)。
以上列出的各项如不适用或无资料,不必列入SDS。
e)必要时,应提供数据的测定方法和相关条件。例如:闪点:23℃(闭杯);运动粘度:0.65mm2/s(25℃)
三、GB/T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_内容和项目顺序》
第9部分——理化特性
该部分应提供以下信息:
——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例如:物态、形状和颜色;
——气味;
——pH值,并指明浓度;
——熔点/凝固点;
——沸点、初沸点和沸程;
——闪点;
——燃烧上下极限或爆炸极限;
——蒸气压;
——蒸气密度;
——密度/相对密度;
——溶解性;
——n-辛醇/水分配系数;
——自燃温度;
——分解温度;
如果有必要,应提供下列信息:
——气味阈值;
——蒸发速率;
——易燃性(固体、气体)。
也应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其他资料,例如放射性或体积密度等。
应使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见IS0 1000:1992和IS0 1000:1992/Amd 1:1998。可以使用非SI位,但只能作为SI单位的补充。
必要时,应提供数据的测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