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安全数据单的第3节中需要标出产品的成分信息。GHS (全球统一制度)附件4中对编制SDS安全数据单提供了指导。

在第3节中指出:

1. 物质的名称是其普通化学名称。化学名称可能与全球统一制度的产品标识符完全相同。例如,“普通化学名称”可以是化学文摘社(CAS)的名称,也可以是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的名称,视情况而定。

2. 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CAS)是独特的化学品标识,在已知的情况下应当提供。也可加上具体国家或区域使用的其他特有标识,如欧洲共同体(EC)编号,韩国的(KE)编号。

3. 标出本身已经分类并影响到物质分类的所有杂质和/或稳定添加剂。

对于混合物:

1. 对于混合物,在全球统一制度意义下对健康或环境有危险的、存在量超过其临界水平的所有危险成分,均应提供其化学名称、识别号码以及浓度或浓度范围。制造商或供应商可选择列出所有成分,包括无危险成分。

2. 混合物成分的浓度应如下表示:

a 准确的质量或体积百分比,以递减次序排列;或

b 质量或体积百分比范围,以递减次序排列,如该范围可为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接受。

在使用比例范围时,如无法得到混合物整体的影响,则健康和环境危险影响应说明每种成分的最高浓度的影响。

注:“比例范围”系指混合物成分的浓度或百分比范围。

产品成分中有需要保密的成分时,是否可以隐藏需要保密的成分呢?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产品的成分信息需要如实、准确的填写,但实际情况下产品中总会有一些厂家需要保密的配方,如果泄露出去会对厂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在第3节中也做出了说明:对于成分方面的信息,主管部门对机密商业情报的规定优先于对产品标识的规定。适用时应注明,省略了有关组成的机密信息。

这就是说当涉及到商业机密配方保密时,需要保密的成分信息是可以隐藏的,只需在SDS第3节中注明有成分信息需要隐藏。如该成分有明显的危害分类,则需要适当的说明其产生的影响。保密成分的含量可以使用一个比例范围,以求达到最大限度的保密。

按照各国的法律和惯例,不同制度之间有关保护机密商业信息的具体规定可能不同。不过,它们都应当符合以下一般原则:

(a) 对于其他方面要求写在标签或安全数据单上的信息,机密商业信息要求应限于物质的名称和它们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所有其他的信息也应按要求披露在标签和/或安全数据单上;

(b) 如果保留了机密商业信息,标签或安全数据单应如是说明;

(c) 如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应向之披露机密商业信息。主管部门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保护信息的机密性;

(d) 如果医疗专业人员断定,由于接触某种危险物质或混合物而存在医疗紧急情况,应建立机制,确保供应商、雇主或主管部门及时披露治疗所需的任何具体机密信息。医疗专业人员应当保守信息秘密;

(e) 对于非紧急情况,供应商或雇主应确保向为接触某种危险化学品或化学品混合物的工人或消费者提供医疗或其他安全和健康服务的安全或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向工人或工人的代表披露秘密信息。要求信息的人应当说明要求披露的具体理由,并应同意只将信息用于消费者或工人保护的目的,并在其他情况下保守秘密;

(f) 如果不披露机密商业信息的做法受到质疑,主管部门应当解决有关质疑,或作出替代安排。供应商或雇主应负责证明保留的信息是受到机密商业信息保护的信息。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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