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香港证据内地使用最新最全指南。

随着内地和香港之间经贸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的日益增多,双方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进而香港证据内地使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么香港证据在内地使用需要履行何种证明手续呢?

香港证据证明手续的法律依据

根据《证据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因此对于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须先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才符合《证据规则》中所说的履行了证明手续。

具体履行香港证据证明手续如下:

1、首先是有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人签章。

2、左上角有一个漆印。

3、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前面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字样,后面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字号及盖章的英文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可惜条文规定相对模糊,不少当事人第一次需要提交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时仍然不知从何下手。

依然记得初次需要在一起仲裁案件中提交域外证据时,首席仲裁员在质证环节要求我们对“证据形式”发表意见。当时心头一紧,对“证据形式”的第一反应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书证”等内容。其实,仲裁员是希望律师向仲裁庭指明该份域外证据在形式上满足了公证、认证等一系列法律要求。毕竟,形式上合法是证据被采信的必要前提。仲裁庭和法院形式审查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其中,针对从香港远道而来的证据具体会进行如下两个方面的形式审查:一,是否经在司法部注册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律师)进行公证,并加盖火漆封印;二,是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这个过程看似简单,却有些细节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注意。

一、印鉴与火漆封印,一个都不能少

2002年2月,司法部颁布《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委托在香港执业律师办理有关公证手续。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根据《管理办法》,凡在香港形成的证据和文件,都要审查是否经委托公证人公证。经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文件,除了有蓝色固式印鉴和签字外,整套文件均需加盖火漆封印。

火漆封印的要求源自1985年司法部《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不论页数多少,有无附件,一律用火漆封印。赤红的火漆,带着一股宣示资格的霸气,毕竟并非所有的香港执业律师都具有委托公证资格。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公证人需要经过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公证资格。

那么问题来了,哪里才能找到在司法部注册的委托公证人呢?我们总结了四种办法:

1. 律师行里藏专家

香港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联系既往提供过法律服务的律师行,咨询该律师行是否有律师具有委托公证的资格。香港有超过230家律师行有委托公证人提供内地使用涉港公证文书的服务。因此就算是“摸黑”直接登门造访,找到提供相关业务的律师行也并非难事。

2.  官网检索更方便

伴随着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建立,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下称“协会”)于1988年成立。截止2015年11月30日,协会目前共有361名委托公证人加入。协会网站上列明了各委托公证人的区域,律师行名称和联系方式,非常方便查询。(见: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网址 zllpmyyxxx_orrk_kwc_z-y)    

此外,司法部每批准一批委托公证律师后都会在其网站予以公布。有相关需求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公开的名单简单予以检索,找到该律师目前就职的律师行。(见:《司法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zllpmyyxxx_51we_kwcyzlgdyejejy4476_zlgd

3. 名片常备有保障

现在香港和内陆之间的司法交流越来越频繁。如果大家留意香港律师的名片,会发现有的律师名片上标注为attesting officer,该律师即具有委托公证人的资格。

4. 公司推荐很靠谱

司法部的网站上公开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即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文末附件,电话亲测畅通)。公司及办公部门人员的态度非常Nice且解答专业。如果向其“倾诉”找委托公证人之困难,他们甚至会帮忙推荐委托公证人,忍不住想给五星级好评。

二、容易被忽视的非证据“附属品”

对于在香港生成的证据,我们自然会格外注意其形式的合法性。容易被忽视的,是证据之外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律师权属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意义文件的公证和转递。

例如,当事人是香港公司或个人,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则须经过公证和转递。否则一旦对方当庭对代理资格提出质疑,不只是尴尬,八成会成为我们执业生涯中的黑历史。

另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公司出具的任何文件和意见,例如刚刚提到的授权委托书,需附以公司的注册证书、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公司授权代表香港身份证复印本等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的文件。毋庸置疑,这些附件亦需要一并公证并转递。 

如果实在难以辨别哪些文件具有法律意义,我们建议一切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在香港形成的文件,都经过委托公证律师公证,并经公司转递。如果因文件过多而收费压力较大,也至少提前和内地的司法裁判部门沟通,确认哪些文件不存在公证和转递的必要。

三、相对“高大上”的价格

回避不开的问题,自然还是“Money”!可惜我们获取的信息尚有限,不能给大家提供具有统计意义的价格范围。在我们代理的某一案件中,委托公证人提供了如下报价方案:

“The estimate attestation fee should be in the region of HK$15,000.- including disbursements and time cost for visiting your office.(预计公证费用会高于15,000港元,包括前往您办公地点的计时收费及相应支出)

Kindly note the estimate attestation fee should be in the region of HK$21,000.- for 4 sets of the notarisation, including disbursements and time cost for visiting your office.(提请您知晓,4套公证文件的公证费用预计为21000港元,包含前往您办公地点的计时收费及相应支出)”

可见,委托公证人的收费会根据“工作小时数”,“相关支出”“公证文件套数”的不同而有所变化。需要加以解释的是“相关支出”。公证工作的本质是见证某行为发生之事实,并以其自身资质对该行为赋予公信力,故在签名处可见“见证人”字样。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香港律师发表声明等都需要在公证人面前作出。若当事人要求委托公证人前往其处进行见证,需要承担路费等相关支出。

四、转递是最终要务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1992年,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实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授权公司的办事机构办理对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进行登记、核查并加章转递国内用证单位的有关事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提交的证据和文件未经公司转递,则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件。目前公司虽然分别在北京深圳成立办事处,且在印章上能看到“深辦第N號”字样,但是北京和深圳其实并不提供转递服务,转递程序必须在香港完成。不用担心!通常委托公证人会协助我们走完这最为重要的一步。如果您遇到的委托公证人提供的服务中不包含转递服务,那可以考虑更换公证人了。

当事人另一个比较关注的问题是,转递需要多长时间?其实所谓转递,并非将文件从香港公司邮寄至其内地办事处。内地司法机构对转递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加盖转递章。委托公证律师在公司加盖转递章后即可将文件带走,在法院或仲裁庭要求的截止日前交邮即可。

我们曾代理某一香港当事人在内地起诉。因诉讼时效还有一周即经过,时间非常紧张。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由公司加盖转递章后,当事人人肉快递送至北京,材料准备完成后整个程序在三天内完成。

综上可见,要使得香港证据形式要件合法化并不难,找个靠谱的委托公证人,就成功了一半!

由易代通使馆认证网整理zllpmyyxxx_51we_kwcyzlgdyedejy6298_zlgd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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